安安全全 发表于 2021-6-21 17:55

淮南市龙吉顺物业使用超期未检电梯罚款3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质监罚字〔2018〕11号质 量 技 术 监 督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质监罚字〔2018〕11号                                     共4页 第1页淮南市龙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94820XXXX(1-1)法定代表人:段玉红       委托代理人:程晋宝            电话:686xxxx   地址:潘集区平圩镇龚集村2018年6月6日,我局接12365投诉举报“淮质受理〔2018〕22号”,对淮南市龙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舜耕花都小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共有在用电梯34台,其中正在使用的7#楼(4台)8#楼(4台)共计8台电梯,检验报告中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18年2月,剩余26台电梯下次检验日期均为2018年12月。你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就7#楼(4台)8#楼(4台)的电梯向淮南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提出了检验申请。经查,你公司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我局于2018年6月11日予以立案。2018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朱燕、尹淼对你公司经理程晋宝进行调查,查明你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段玉红,单位地址为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龚集村陶高路北侧。你公司正在使用的7#楼(4台)8#楼(4台)共计8台电梯,超过了检验周期。                                       共4页第2页 2017年7月20日,你公司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7#楼(4台)8#楼(4台)共计8台电梯的电梯检验报告,报告检验日期均为2018年6月19日,检验结论均为合格。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电梯使用的照片8张,检验报告34份,特种设备使用标志34份,证明了你公司在用的7#楼(4台)8#楼(4台)电梯超过检验周期的事实;2、对你公司经理程晋宝所作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对你公司在用电梯超过检验周期的事实的认定;3、你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4、你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被委托人的身份情况5、你公司整改报告1份,现场暂停使用通知照片8张,证明了你公司在被检查后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方案;6、2018年6月11日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1份,证明我局在检查后对你公司提出的整改要求;7、检验日期为2018年6月19日的7#楼(4台)8#楼(4台)电梯检验报告8份,检验结论均为合格,证明了此8台电梯已通过了检验。                                        共4页第3页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本局于2018年10月11 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皖淮)质监罚告字〔2018〕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本局认为:你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因你公司在被检查后,立即停用了上述8台电梯并及时进行了检验,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也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以下从轻行政处罚: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银行账号附后)。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                                        共4页第4页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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