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刚 发表于 2024-1-10 15:11

关于对天津誉园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开市监处罚〔2023〕1395-1263号当事人:天津誉园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598709988Q住所:天津市河东区东盈园4-1-30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哲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我部门针对电梯使用单位进行系统排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1日在天津市南开区科研东路15号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两台电梯定期检验均已超期,均未定期检验,仍在使用中。当事人作为上述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2023年5月12日经批准予以立案,由张玉良、张淼洋承办此案。2023年5月31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哲进行了调查询问。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管理使用的位于天津市南开区科研东路15号的两台电梯(注册代码分别为:31101201042018070001、31101201042018070002)定期检验均于2023年4月到期,上述两台电梯至2023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均未定期检验,当事人使用了上述两台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笔录(2023年5月11日)、对法定代表人王哲的询问笔录(2023年5月31日)、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津梯定检2022-013913号)复印件、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津梯定检2022-013914号)复印件、现场检查时的照片,证明当事人使用了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违法事实;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办案人员于2023年8月1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天津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津开市监罚告〔2023〕学4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接受调查,积极提供相关材料,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经检验合格并符合使用条件后方可继续使用,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或者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 章)2023年9月11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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