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刚 发表于 2024-1-10 15:12

津辰市监处罚〔2023〕967号-天津市北辰区津悦人间音乐厅 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电梯)行为案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967号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津悦人间音乐厅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3MA7KF15C2C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蓝岸森林花园1/2/3/4/5增5-508负责人:李彬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2023年9月1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蓝岸森林花园1/2/3/4/5增5-508的天津市北辰区津悦人间音乐厅门口处的1台电梯(注册登记代码:31101201132022090009)下次检验日期未20023年8月,检查当日已超期,在不能提供有效检验报告的情况下投入使用。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津辰市场监特令第TM-2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电梯,在取得有效的检验合格报告后方可使用。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当日执法人员报局领导并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此案于2023年10月13日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在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蓝岸森林花园1/2/3/4/5增5-508的天津市北辰区津悦人间音乐厅门口处的1台电梯(注册登记代码:31101201132022090009)下次检验日期未20023年8月,检查当日已超期,在不能提供有效检验报告的情况下投入使用。上述行为满足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电梯)行为的构成要件。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彬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 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白海龙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3. 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的现场情况;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津辰市场监特令第TM-2号),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事实;5. 对被委托人白海龙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压力容器的事实情节;本局于2023年 10月 27 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天罚告967号)。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上述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积极提供相关单据,积极进行整改,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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