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机构从事电梯检测的要求
尊敬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部门领导。总局刚刚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文件里第二段科学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中,有“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自行检测,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维保单位或经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这条。请问如果经核准的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甲类,而且有电梯检验资质,是不是可以在注册地之外的其他省市开展电梯检测工作?而且是不是不需要再单独取电梯检测资质(T1)的证书了?谢谢。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现已核准的含电梯检验项目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可以在试点区域内,受使用单位委托从事电梯检测,但不得在设区的市内同时承担电梯检验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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