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部件型式试验证书在监督检验适用性问题
情况描述:
1.某电梯于2017年1月出厂,出厂时未取得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证书,未按照质检特函22号备案,按照质检特函〔2016〕27号《质检总局关于《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实施的意见》,当时处于《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实施过渡期,原整机证书仍然有效,准予出厂;
2.该梯于2017年2月办理安装告知;
3.该梯的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证书取得,发证日期是2018年4月;
4.该梯于2019年10月实施监督检验。
问题:
该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证书是否可以使该梯满足监督检验的要求?
依照质检办特函〔2017〕868号的要求,该梯是否应该按旧《检规》(含一号修改单)进行监督检验?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等6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号修改单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868号)已明确,在2017年12月31日(含)前,已经办理安装告知的电梯,如检验时未提交新整机证书,检验机构应当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等安全技术规范和第1号修改单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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