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月亮 发表于 2022-10-4 22:12

对《安徽省马鞍山市“6·4”一般电梯挤压事故调查报告》的异议-马政秘【2022】75号


信件编号:20220905001来信时间:2022-09-05
信件类型:其他姓名:严****
内容:一、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故发生过程不准确、不完整。 (一)对于9点10分左右的事实认定不准确和不完整,严小杰进入井道后,孟昌毅并不是在“层门外查看”,而是在“层门处”,而且并不是“查看”,而是“用身体挡住层门,防止层门关闭,协助严小杰维修”。 (二)对于9点11分左右的事实认定不准确和不完整,乘客来询问时,孟昌毅并不只是转身,而且是“先往后退了几步再转身”,移开了挡住层门的身体,进而才导致层门关闭,电梯向下运行。 二、事故调查报告在认定事故原因时存在错误,不符合客观事实,且前后认定明显自相矛盾。 (一)事故调查报告认为“严小杰操作失误造成一楼层门关闭,电梯向下运行,将其挤压在电梯导轨和轿厢之间,造成事故发生”(见调查报告第7页第一段)缺乏事实依据,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造成一楼层门关闭,电梯向下运行,将严小杰挤压在电梯导轨和轿厢之间”是孟昌毅的行为直接造成的。 1、孟昌毅在乘客过来询问时,从电梯层门处往后退了几步并转身与乘客进行交谈,移开了挡住层门的身体是导致“一楼层门关闭,电梯向下运行”的直接原因。 2、孟昌毅在对电梯进行维修时,没有按照规定放置维修警示标志,这才导致了乘客走过去询问电梯情况,进而导致孟昌毅从层门处往后退并转身与乘客交谈,造成电梯层门关闭,电梯向下运行挤压到严小杰。 3、孟昌毅未将电梯设置为安全可控的状态也是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二)事故调查报告在分析事故原因时认定“孟昌毅对严小杰进入电梯井道进行了劝阻,而且是劝阻无效”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常理。 1、从最客观的监控录像中完全看不出也听不出孟昌毅对严小杰于9点10分40秒左右进入电梯井道时进行过任何劝阻,因此调查报告的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 2、从常理来讲,孟昌毅于早上8点30分左右就到达现场开始对故障电梯进行检修,但是在进行了一系列检修后故障并未消除,严小杰和赵亲智于8点52分左右赶到后,三人便一起对电梯问题进行查看和维修,先是一起进入轿厢进行检修,在检修未果后严小杰才于9点10分40秒左右进入电梯井道检修,孟昌毅在自己没有能力维修的情况下,对于别人帮忙去维修又怎么可能会进行劝阻,因此,调查报告的认定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调查报告对孟昌毅的处理建议过轻,其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回复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答复情况: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答复时间:2022-09-08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接到您对《安徽省马鞍山市“6·4”一般电梯挤压事故调查报告》异议的问题,经事故调查组研究,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6·4”电梯事故发生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请市政府同意,成立了以市纪委监委、市总工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人员组成的“6·4”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组成员一致同意后,报请市政府审批通过。事故调查的程序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要求。 包括公安机关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孟昌毅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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