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圈圈 发表于 2022-10-14 14:20

通州区怡乐园二区增设电梯项目(一期)工程“7.2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通州区怡乐园二区增设电梯项目(一期)工程“7.2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7月26日下午16时左右,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通州区怡乐园二区增设电梯项目(一期)施工作业现场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现场作业人员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和区政府的授权,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区监察委同步参与,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事发工程名称是通州区怡乐园二区增设电梯项目(一期)。工程范围包含通州区怡乐园二区24号楼1、2、3、4、5单元,37号楼1、4单元,41号楼1、2、3单元加装电梯工程。事发时正在从事挪移施工现场树木作业。(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1.建设单位:北京京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16日,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天泰路68号(中关村延庆园)。注册资本12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岳伟。2.施工单位: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9日,注册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0257室,注册资本16800 万元,法定代表人张业庆,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3.监理单位:北京中外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3年9月13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五号15层1501-1,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蒋强,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二、事故的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2019年7月26日下午16时左右,挖掘机驾驶员刘明明驾驶SQNY液压挖掘机 (型号:SY135G)准备进行挪树作业,因树木挪移方向前方南侧有玻璃北侧有10kv高压电线杆的固定拉线,两者间距无法满足挖掘机通过,于是在旁协助挪树的现场工人王万泗(山东省梁山县人,53岁,身份证号:372927196607232839)擅自使用其自带的扳手将电线杆拉线的花篮螺栓拆卸并移动拉线,在拆卸移动拉线的过程中拉线不慎回弹触碰到上方10kv高压线,造成王万泗当场触电昏迷,现场人员马上对其进行人工呼吸抢救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后急救人员到场将其送至北京市东直门医院东区,王万泗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在未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现场工人王万泗冒险违章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拆卸移动电线杆拉线,导致拉线回弹触碰到上方10kv高压线路后带电,是导致此次触电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现场作业人员管理不严,对施工作业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未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2.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业庆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三)事故性质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调查核实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和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处理建议如下:(一)现场工人王万泗在未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冒险违章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拆卸移动电线杆拉线,导致拉线回弹触碰到上方10kv高压线路后带电,直接导致触电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JGJ147-2016)第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二)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现场作业人员管理不严,对施工作业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未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三)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业庆,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一)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作业现场的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消除隐患;企业现场管理人员要按照职责规定,认真开展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并督促劳务分包单位落实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努力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从源头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要提高对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督促现场人员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彻底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二)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业庆,应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完善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通州区怡乐园二区增设电梯项目(一期)工程“7.2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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