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蓝 发表于 2023-3-18 15:18

马鞍山中南御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当事人:马鞍山中南御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NDET48L住所(住址):马鞍山市雨山区雨山经济开发区九华西路1500号韩国科技产业园642室法定代表人:毕兴矿我局于2021年7月16日接到雨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雨市监移字〔2021〕15号)。内容为2021年3月24日,雨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对马鞍山中南御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的小区电梯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管理的中南熙悦小区34栋1单元的电梯(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1皖E401544)未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雨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马雨市监特令〔2021〕佳12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4月2日前完成整改。截止2021年7月16日雨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中南熙悦小区的电梯进行复查时,该部涉案电梯轿厢内仍未张贴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2021年7月21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马鞍山中南御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收到雨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马雨市监特令〔2021〕佳12号)后,直至2021年7月16日雨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监察人员进行复查时,仍未将该部涉案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未按照指令书的要求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2021年9月7日,当事人提供了涉案电梯的整改报告,完成整改。我局于2021年10月11日向马鞍山中南御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未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的规定。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马雨市监特令〔2021〕佳12号)的要求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且超过整改期限30天以上的行为,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4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2.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逾期未改正时间超过30日的;”规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6.1万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到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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