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外606 发表于 2024-3-5 19:16

尼龙材反绳轮缺陷、限速器-安全钳联动失防,酿成电梯轿厢蹲底事故

(一)(二)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电梯制造单位。制造单位在选用MC尼龙材质对重反绳轮时,对其安全性能的检测和验证不够兖分,尼龙轮材料的拉伸模量、线性热膨胀系数性能指标偏离合理范围,实测的事故电梯MC尼龙材质对重反绳轮的轮孔与轴承尺寸配合过盈量偏小;设计选用的安全钳在安装多年后的导轨上制动力不足;未对电梯投入使用后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在对重反绳轮厂家公示该结构型式产品适用范围为2m/s及以下的情况下,未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并对适用范围以外的产品采取相应措施,未掌握湖边御景小区多台电梯的对重侧反绳轮集中出现故障的情况。
(2)电梯维保单位。维保单位仅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列出的基本项目(内容)、未按照电梯制造单位的《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进行维保,未定期对事故电梯对重侧反绳轮轴承挤加润滑脂;未定期对安全钳楔块拉杆及活动部件进行清洁润滑,楔块动作不灵活,导致两侧安全钳动作严重不同步,安全钳未能制停轿厢。当多台电梯对重侧反绳轮集中出现故障后,虽向电梯使用单位报告并建议全部更换为金属材质反绳轮,但在使用单位未采纳后,未采取进一步措施,也未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导致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
(3)电梯使用单位。小区物业公司对小区24台电梯9个月内出现10台电梯对重侧反绳轮故障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未能及时对小区电梯进行全面检查,查明异常原因,在维保单位提出更换小区全部电梯的对重侧反绳轮的处理建议后,亦未能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能提供电梯设计文件、安装及维护保养说明等出厂随机文件;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颜某、实际承担电梯安全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张某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电梯日常检查不规范,检查记录人员签名存在代签现象。


三、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二)电梯维保单位未严格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对事故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未及时发现对重反绳轮轴承故障,未能保证安全钳动作灵活,未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严重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维保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四、事故预防和整改措施建议


(三)电梯使用单位物业公司应严格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切实增强电梯安全防范意识,对维保单位报告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落实整改;落实特种设备安全岗位责任制,配齐持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电梯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并详细真实记录;强化电梯维保作业监督﹐督促维保单位严格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电梯维护保养;加强电梯相关技术资料的接收和保管工作。



(五)区建设局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加强对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强化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人员培训教育,强化电梯日常检查和对维护保养的监督,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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