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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信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 制定机关: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发文字号:
    宁规划资源规〔2020〕8号
  • 公布日期:
    2020年09月01日
  • 施行日期:
    2020年10月01日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信用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加强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领域失信行为的信用管理,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申请办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手续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管理中的信用管理工作,各区派驻分局对所辖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许可项目,负责失信人失信行为的证据收集、证据资料保管及销毁等。市规划资源局统一对增梯项目规划许可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处理及申诉受理,并通过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相关信用信息按照信用管理规定同步共享、分类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并抄送区政府和市增梯办、市建委等相关部门。
第四条 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开展增设电梯前的诚信提示,涉及的法人、自然人应进行信用承诺,签置规范格式的信用承诺书。
第五条 发生下列自然人或法人行为的,属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管理中失信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公示报告、协商记录等申报材料骗取增梯规划许可的;
(二)对授权委托书、书面协议等申报材料以骗签、代签等手段虚假签字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地点、内容、时间进行公示,公示报告明显虚假的;
(四)为满足规划许可条件,篡改业主人数、不动产产权面积的;
(五)冒用他人身份申请办理增梯业务的;
(六)虚假承诺或未严格按承诺书或书面协议内容落实的;
(七)采取隐瞒事实或者编造事实误导、骗取业主同意增梯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失信事项。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轻微偶发行为,免于实施惩戒:
(一)初次发生且情节轻微的,尚未申报规划许可的;
(二)取得规划许可,但尚未购置设备、聘请设计单位,或者未开始施工等,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和较大风险的。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一)利用伪造、变造材料等方式欺骗行政机关获取规划许可,增梯项目已经购置设备、聘请设计单位,或者已经开始施工,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严重失信事项。
失信行为不符合轻微偶发行为认定条件,且不属于严重失信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第七条 对构成失信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失信行为的情节严重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于初次轻微偶发的失信行为,按照《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免于实施惩戒,但列入关注名单,将采取通报、警示、约谈等方式,督促其自主整改。相关约谈记录等录入部门业务系统,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
(二)对于因采取失信行为骗取规划许可,构成一般失信或者严重失信行为的,市规划资源局依法将失信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对于构成严重失信行为的,市规划资源局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增梯许可申请。
失信人采取失信行为骗取规划许可被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或者市规划资源局直接撤销的,失信人承担由此带来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有效期限为三年;一般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有效期限为一年,期间失信人申报增梯项目不再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在失信信息查询期内,经办部门发现其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及时更正。
在失信信息查询期内,社会信用主体的异议申请、信用修复申请等依照《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立失信人失信行为相关证据保管制度,做好对失信人失信行为证据的管理,对电子格式文件和视频使用单独的存储介质保管,并做好备份,防止失信人身份信息、相关证据外泄或遗失。相关证据应保存5年。
第十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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