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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分析报告] 因制动器故障致1人坠亡!电梯维保公司被罚1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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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8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文是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5月13日发布

  

  渝北碚市监处字(2021)97号
  当事人:重庆台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9日,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街道劳动村海屋裕鑫名都小区3栋3单元发生一起电梯事故,导致1人坠亡。事故电梯设备代码为30105001092006010009(单位内编号:3-3#),下次检验日期为2021年3月,使用单位为重庆银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维保单位为当事人。
  经查:2019年5月,当事人与重庆银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负责对重庆银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街道劳动村海屋裕鑫名都小区的电梯进行维保,合同期限自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止。当事人对电梯进行维保,理应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中的附件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对制动器等逐项进行维保, 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
  2020年12月19日上午,该小区业主季XX乘坐上述电梯过程中坠亡,随后本局委托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对上述电梯进行了技术鉴定,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向本局出具了《北碚区海屋裕鑫名都“12?19”电梯坠亡事故技术鉴定报告》(报告编号:QT17-20200860)。
  报告内容:
  “6.4 制动器回路由1L1和2T1常开触点(BRK 接触器)、3L2和4T2常开触点(BRK 接触器)、1L1和2T1常开触点(CC接触器)串联控制。……测量BRK接触器吸合后1L1和2T1触点之间的阻值为无穷大。”
  “6.10 断开电梯主电源开关,在曳引机未松开制动器的情况下,通过操纵盘车手轮,可以使空载轿厢向下移动;向下移动后松开盘车手轮,在未松开制动器的情况下,空载轿厢能自行向上移动。”
  “6.11拆除制动器闸瓦,发现制动衬和铆钉均有严重磨损。测量一侧制动衬的厚度,上端剩余0.7mm,下端剩余2mm;测量另一侧制动衬的厚度,上端剩余3mm,下端剩余2mm。”
  “7.2 制动器电气回路故障结合 6.4 分析,表明制动器回路中 BRK 接触器的 1L1 和 2T1触点无法接通,致使电梯运行中制动器闸瓦不能打开,电梯持续带闸运行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导致制动衬严重磨损,制动力下降。
  2020年12月7日,当事人的维保人员徐XX和何X对上述电梯进行了半月保未发现制动器异常,制动衬严重磨损,制动力下降。故当事人未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情况。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获证的情况。
  3.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对涉案电梯进行维保的事实。
  4.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复印件、死者家属魏某的询问笔录,保安易XX、该小区住户喻XX的询问笔录复印件、证明2020年12月19日早上季XX乘坐电梯坠亡的情况。
  5.本局制作的当事人北碚片区负责人方XX和维保人员罗XX、何X、徐XX的询问笔录,当事人2020年12月7日对涉案的半月保养工作记录复印件,证明上述电梯在2020年12月7日进行了维保且维保人员未发现异常的事实。
  6.当事人的员工信息表和维保人员何X、徐XX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维保人员何X、徐XX的身份情况。
  7.维保人员何X、徐XX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证明何X、徐XX获证的情况。
  8.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出具的《北碚区海屋裕鑫名都“12?19”电梯坠亡事故技术鉴定报告》(报告编号:QT17-20200860),证明此次事故是由于制动器电气回路接触器故障导致电梯持续带闸运行,造成制动器的制动衬严重磨损从而致使制动力不足,使电梯在开门状态下轿厢向上运动(溜车),导致亡者坠入电梯井道。
  9.北碚区海屋小区“12.19”电梯坠亡事故调查报告,证明当事人在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负本次事故负有责任的情况。
  本局依法于2021年3月31日以渝北碚市监听告字(2021)8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职责是加强对所维保电梯的维护保养,对电梯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和异常情况,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未及时排除事故电梯的安全隐患,故当事人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属于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未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对该事故负有责任,其违法行为造成了人身伤亡,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暂行)》第十六条第五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五)违法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处罚款人民币17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交款书,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纳,每日可以依法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碚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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