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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层、轿门旁路装置”,维保记录却填“√”。维保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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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1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对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处字〔2021〕6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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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处字〔2021〕 60 号

当事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1006836356530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190号华邦世贸中心超高层写字楼1104、1106、1108、1110室           

法定代表人:施健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地址:(略)            

2020年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红星美凯龙商场电梯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涉嫌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保,本局于2020年12月21日予以立案,2020年1月6日及1月11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具有电梯维保资质且按规定签订了电梯维保合同,维保的淮南市山南新区红星美凯龙项目共22台电梯,合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当事人维保的使用登记编号为梯11皖D00515(18)、梯12皖D00013(18)、梯12皖D00014(18)、梯12皖D00015(18)、梯12皖D00016(18)及梯12皖D00017(18)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共6台,其余16台为扶梯。

当事人在2020年8月5日至2020年12月8日对上述6台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保时,未按规定开展维护保养,共10次将电梯不存在第A-1_9项“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在维保记录中填写“√”确认该项维保结果为“工作正常”,记录内容与事实不符

在2020年11月24日及2020年12月8日对上述6台电梯维保时,两次未对“制动器作为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制停子系统时的自监测”装置进行维护保养,在维保记录表中将第A-1_6项“制动器作为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制停子系统时的自监测”维保结果填写为“/”,确认在维保时电梯无“制动器作为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制停子系统时的自监测装置”记录内容与事实不符

当事人未按规定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作业且填写的维保记录内容与事实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 A 至附件 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的规定。

当事未按规定开展电梯维保期间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维保记录复印件6本,证明2020年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维保的淮南市山南新区红星美凯龙广场的电梯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

2.营业执照1份、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证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1份、维保员操作证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和受委托人身份情况。

3.维保合同2份、收支情况表1份,证明当事人维保期间收支情况。

4.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在对淮南市山南新区红星美凯龙广场进行电梯维保期间不按规定开展维保的违法事实。

5.电梯检验报告6份,证明当事人维保的淮南市山南新区红星美凯龙广场的6台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无“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有“制动器作为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制停子系统时的自监测”装置。

6.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1份,证明本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淮市监质稽罚告字〔2021〕37号)已于2021年4月1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已于2021年2月25日向当事人下达淮市监综支特令﹝2021﹞1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要求,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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