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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使用超期未检设备,被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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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1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处字〔2021〕18号

当事人:淮南矿业集团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住址):淮南市大通区大通街道桃源居

法定代表人:黄仁祝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曌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经营范围:光伏电站建设运营,燃气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安装,天然气发电站建设,煤矿瓦斯综合利用,汽车船舶动力装置改造,充电桩技术应用及服务,电力销售,热力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监控类产品)及润滑油销售,光伏发电技术开发及服务,光伏设备(除特种设备)销售、安装及维修,燃气器具制造、销售,智能电网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自有设备租赁服务,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经营(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与运营(限分支机构经营),分布式能源、冷热电三联供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管道工程设计及施工,工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住宿、餐饮服务,五金交电、文化用品、日用百货的销售,劳保用品的销售及租赁,房屋、汽车的租赁。                    

2020年12月31日,按淮市监特设〔2020〕81号文《关于深入开展岁末年初暨“两节两会”期间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对淮南矿业集团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电梯专项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用1部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生产厂:上海德圣米高电梯有限公司,电梯登记证编号:皖D4678,设备代码:31103404002011060020。检查时该部电梯正常运行,电梯内部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显示电梯维保单位为淮南市宝斯特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下次检验日期无,单位内编号无。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出该部电梯的有效检验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用该部电梯,并于2020年12月31日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淮)市监质稽特令〔2020〕21号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我局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并于当日对委托代理人李曌进行第1次询问调查。经初步查实,当事人在用电梯1部,一直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电梯维保单位为淮南市宝斯特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维保合同显示:约定维保期限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期限届满后双方未提出终止合同的,合同顺延。合同维保费:每年人民币6000元。维保公司提供维保服务的方式为清包。2020年12月31日,淮南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对该部电梯进行定期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2021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委托代理人李曌进行第2次询问调查,查明当事人在用的电梯于2019年11月11日进行了电梯定期检验,有效检验周期至2020年11月,我局在2020年12月31日检查时,该部电梯处于超期未检运行状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淮市监特设〔2020〕81号文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7张,证明查处当事人的任务来源及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违法事实;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淮)市监质稽特令〔2020〕21号1份,询问笔录2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及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事实;                                             


3、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及复印件2份,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TD3110-1911-06318、检验日期:2019年11月11日)1份,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TD3110-2012-10007、检验日期:2020年12月31日)1份,特种设备检验申请/受理单(受理单号:SBD-20201210-1546-004382)1份,证明当事人在用电梯超有效检验周期,当事人主动申请检验消除安全隐患的情况;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黄仁祝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李曌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及委托关系的情况;                                                   

5、电梯维保合同2份、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管理制度1份、电梯事故、故障紧急救援预案1份,证明了当事人电梯日常维保及日常安全管理的情况。                       

2021年1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淮市监综支罚听告〔2020〕5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接到我局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立即停用了超期未检的电梯,联系淮南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对该部电梯进行定期检验并且检验合格,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当事人主动提供相关材料,态度较好,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40】《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2)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经责令整改,检验合格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要求,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3日


原文链接http://www.huainan.gov.cn/public/118319860/12585592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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