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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广弘城小区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使用单位被罚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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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1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安全监察局 于 2021-6-21 17:43 编辑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处字〔2020〕81号)
当事人:合肥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0687736F(1-1)
住所:淮南市山南新区广弘城商业中心一楼
负责人:XXX
联系电话:XXX
联系地址:淮南市高新区广弘城物业客服中心
2019年11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管理使用的“广弘城”小区在用电梯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在用电梯有4台经淮南市特检中心2019年11月12日检验不合格。2019年11月21日,本局给当事人送达了淮市监高特令(2019)11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4台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消除安全隐患。当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11月12日, 淮南市特检中心对当事人申报的“广弘城”小区在用电梯进行现场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其中:报告编号为DTD3110-1911-06364的广弘城42号楼东梯、编号为DTD3110-1911-06366的广弘城41号楼南梯、编号为DTD3110-1911-06367的广弘城41号楼北梯、编号为DTD3110-1911-06368的广弘城40号楼北梯,共4台电梯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日,淮南市特检中心给当事人出具编号为DTY-1911-00377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存在缺陷及问题影响电梯安全运行,必须对存在缺陷及问题在2019年11月27前进行整改,整改后须经市特检中心确认,方可投入运行,在取得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前,设备停止使用。当事人收到通知后,继续使用上述4台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2019年12月5 日,上述4台电梯经淮南市特检中心复检结论为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19年11月20日对当事人做的“现场检查笔录”、淮市监特设【2019】44号 “关于对合肥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广弘城)等两家单位存在的特种设备隐患进行任务交办的通知”各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2019年11月12日淮南市特检中心给当事人出具的《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4份,证明当事人在用的4台电梯经检验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的事实。
   证据三、2019年11月23日和12月3日及2020年2月4日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各一份, 2020年4月20日对当事人负责人陈跃华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 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27日 “电梯巡查记录表”16页, “广弘城”小区电梯运行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明知电梯检验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继续使用的事实。
证据四、2019年11月12日,淮南市特检中心给当事人出具编号为DTY-1911-00377《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一份,淮市监高特令(2019)第11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一份,证明已告知当事人电梯存在缺陷及问题,在取得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前,电梯停止使用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2019年12月5日复检报告复印件4份和《临时合格证》复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4台不合格电梯经复检合格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当事人提供的电梯使用登记证复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是上述4台电梯使用单位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本局于2020年6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2020年6月11日提出了听证申请。2020年7月15日,本局依法组织了听证会。本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当事人明知电梯检验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未经整改复检合格仍然继续使用不合格的电梯,人身财产安全危害性较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已构成使用不合格特种设备电梯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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