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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坤红投资使用超期电梯,罚款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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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1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处字〔2020〕79号)

当事人:安徽坤红投资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845586641(1-1)
住所:淮南市山南新区三和乡金岭原中化三建三峰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XXXXXXXXXX
2019年11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管理使用的位于高新区民祥街六号商铺内的在用电梯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在用电梯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本局于2019年11月4日给当事人送达了淮市监高特令(2019)6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 并于2019年11月12日前建立健全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消除安全隐患。2019年11月5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超期未检电梯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管理使用的1台电梯上次检验时间是2017年8月31日,2018年8月检验期届满。当事人在用的电梯在检验期届满后,未经检验、未健全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情况下继续使用。2019年9月20日,当事人与淮南市至安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保合同》,电梯维保期限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2019年11月 26日,淮南市特检中心对当事人申报的定检电梯进行现场检测后,出具检验时间是2019年11月26日的《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本局分别于2019年11月4日和2019年12月25日对当事人电梯现场进行了检查,并于2019年11月4日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 在2019年11月12日前建立健全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消除安全隐患。当事人没有停止电梯运行,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健全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19年11月4日对当事人做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和当事人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的《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1 份,2019年9月20日当事人与淮南市至安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保合同》复印件1 份,当事人2019年11月5日和2020年4月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电梯且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 30日电梯没有维护保养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2019年12月25日出具的“关于电梯定期检验和使用情况说明”一份, 2019年12月26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范朱双的询问笔录一份,2019年12月25日对当事人做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当事人确认的使用电梯现场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明知电梯未经检验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继续使用和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逾期未改正的事实。
    证据四、2019年11月4日本局给当事人送达的淮市监高特令(2019)6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一份,证明本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电梯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时间为2019年11月26日的《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电梯2019年11月26日经检验合格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019年12月31日当事人提供的电梯移交物品/资料清单和商铺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提供的电梯使用登记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电梯使用单位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及签字的有效性;
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本局于2020年6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2020年6月11日提出了听证申请。2020年7月14日,本局依法组织了听证会。听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建议办案机构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在法定范围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的幅度内从轻考量。
当事人擅自使用2018年8月有效期届满的电梯,且在收到我局下达责令停止使用通知后,仍然在一定时间内继续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已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电梯的行为。
当事人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且在我局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已构成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一节第246条、第248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罚款柒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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