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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院小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使用单位被罚款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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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1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处字〔2019〕51号)

当事人:合肥市佳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负责人:郭进强

联系电话:*********

2019年9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合肥市佳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管理的“南山院”小区电梯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南山院”小区在用的21台电梯2019年8月检验期届满。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有效的检验报告,本局于2019年9月19日给当事人送达了淮市监高责改字(2019)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本局于2019年9月19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南山院”小区7号、18号、19号、20号、26号、27号、28号、29号楼共21台电梯2019年8月检验期届满。2019年8月12日,当事人向淮南市特检中心申请电梯定期检验。2019年9月4日淮南市特检中心给当事人出具了编号为DTY-1909-00300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告知:存在缺陷及问题影响电梯安全运行,必须对存在缺陷及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后须经市特检中心确认,方可投入运行。当事人收到通知后继续使用21台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9月29日市特检中心给当事人出具21台电梯的临时合格证。2019年10月8日,当事人从淮南市特检中心领取标注检验时间为2019年9月9日的21台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当事人使用的“南山院”小区5号和6号楼的6台电梯2019年9月检验期届满。2019年10月18日,当事人从淮南市特检中心领取标注检验时间为2019年10月11日的6台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当事人收到通知后继续使用27台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  

    上述事实,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2019年9月18日对当事人做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2019年9月19日当事人提供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复印件78份和2019年《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27 份, 2019年10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关于南山苑小区电梯定期检验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和检验报告前使用27台有效期届满电梯的事实。

    证据三、2019年9月19日我局给当事人送达的淮市监高责改字(2019)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2019年9月4日淮南市特检中心出具编号为DTY-1909-00300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一份,当事人2019年9月27日和2019年10月2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各一份, 2019年9月28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2019年9月19日和10月8日提供的 “电梯日巡视记录”复印件一份, “南山院”小区电梯现场照片39张,证明当事人明知电梯未经检验存在安全隐患继续使用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当事人提供的电梯使用登记证复印件78份,证明当事人是“南山院”小区电梯使用单位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及签字的有效性;

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本局于2019年12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放弃听证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明知电梯未经定期检验存在安全隐患,在本局下达的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通知后在一定时期内未经整改复检仍然继续使用27台电梯,人身财产安全危害性较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已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电梯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 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到本局开具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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