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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地中央美域、万茂中心公寓保养不规范,维保单位被罚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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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1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处字〔2020〕05号)

当事人:合肥富日机电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负责人:严冬雪

联系电话:**********

2019年1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负责维保的“金地中央美域”小区和“万茂中心公寓楼”在用电梯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金地中央美域”小区的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最后填写时间为2019年10月16日、“万茂中心公寓楼” 的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最后填写时间为2019年9月17日。2019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后,给当事人送达了淮市监高特令(2019)第8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2019年11月7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负责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使用的“金地中央美域”小区63台和“万茂中心公寓楼” 8台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的维护保养。电梯维保合同有效期为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 2019年11月5 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 “万茂中心公寓楼” 8台电梯维护保养的最后日期为2019年9月17日,“金地中央美域”小区63台电梯维护保养的最后日期为2019年10月15日。案发后,当事人于2019年11月8日至11月11日,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金地中央美域”小区和“万茂中心公寓楼” 共71台电梯重新进行了半月维护保养。

当事人未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金地中央美域”小区和“万茂中心公寓楼”共71台电梯进行半月维护保养期间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2019年11月5日对电梯使用单位做的“现场检查笔录”和2019年11月7日对当事人做的“现场检查笔录”各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2019年11月8日给当事人下达的淮市监高特令(2019)第8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一份,证明本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三、2019年11月9日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 2019年11月15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刘*的询问笔录一份, 2019年11月7日当事人提供的 “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复印件97页,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

证据四、2019年7月10日,当事人与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签订的《安徽省电梯维保合同》一份,证明当事人是“金地中央美域”小区和“万茂中心公寓楼”71台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事实。

证据五、2019年12月1日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2019年12月1日当事人提供的 “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复印件71页,2019年12月3日从当事人处提取的 “维保人员工资表”二份,证明当事人对“金地中央美域”小区和“万茂中心公寓楼”电梯重新进行维保且没有违法所得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七、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及签字的有效性;

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本局于2019年12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已构成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到本局开具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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