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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旭日物业使用超期未检电梯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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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1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皖淮)质监罚字〔2017〕12号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质监罚字〔2017〕12号
                                         共3页 第 1 页
淮南市旭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号:91340400738935224G(1-1)
负责人:朱敏   电话:13635543980
地址:安徽省淮南市龙湖路商贸文化广场C2办公楼5层
根据举报,2017年4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你公司的商贸文化广场J楼北梯(型号VFGD,产品编号RT-1243-1)正在使用且检验报告有效期至2017年3月。你公司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本局于2017年4月12日予以立案。
    2017年4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工程部副经理李勇祥进行调查,查明本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使用的商贸文化广场J楼北梯已超检验有效期且未经定期检验的事实。同时,你公司提供了J楼北梯临时检验合格证,证明该梯经淮南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于2017年4月12日检验合格,并取得临时检验合格证。你公司后续又提供了电梯的有效检验报告及电梯使用标志。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投诉举报单1份,证明了案件来源。
                                                  共3页第2页
    2、2017年4月10日本局对淮南市旭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3张,证明了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发现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事实。
3、2017年4月19日本局对你公司下达通知书1份,证明了本局要求你公司到本局接受调查,提供材料的事实。
4、2017年4月21日你公司向本局提供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你公司基本情况及受委托人身份情况。
5、2017年4月21日对你公司受委托人李勇祥所作调查笔录1份,再次证明了你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电梯事实。
6、你公司向本局提供的电梯检验受理单、2016年度电梯检验报告、电梯维保合同各1份,证明了你公司使用的J楼北梯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3月及你公司对电梯申报检验事宜的陈述。
7、你公司向本局提供的电梯临时检验合格证,电梯有效检验报告及电梯使用标志,证明了你公司违法行为已经及时整改完毕的事实。
本局认为:你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
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依据:《中华
                                             共3页第3页
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根据《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百一十四条,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已经及时整改完毕,本局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
(附后)。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7月1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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