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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维护保养,舜耕花都小区维保单位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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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1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质监罚字〔2018〕12号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质监罚字〔2018〕12号
                                       共4页 第1页
安徽捷顺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83640XXXX(2-2)
法定代表人:孙淮保                 
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上郑广场翰林锦里XXXX
2018年6月6日,我局接12365投诉举报“淮质受理〔2018〕22号”,对舜耕花都小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负责舜耕花都小区共计34台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并签订了合同。维保记录显示从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5月29日,每一次维护保养均只有17张维护保养单,即1个单元2部电梯共用1张维保记录单。经查,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我局于2018年6月11日予以立案。
2018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朱燕、尹淼对你公司总经理孙淮保进行调查,查明,你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孙淮保,单位地址为淮南市田家庵区上郑广场翰林锦里6栋104。你公司在对舜耕花都小区的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时,1个单元2部电梯共用1张维保记录单。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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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9张,电(扶)梯日  
常保养报告17份,证明了你公司未按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事实;
2、对你公司总经理孙淮保所作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对你公司未按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事实的认定;
3、你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1份,维保操作证2份,证明了你公司维保资质和人员资质;
6、你公司出具的舜耕花都小区电梯维保成本利润情况分析,证明了你公司在此小区从事维保工作的利润。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本局于2018年10月11 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皖淮)质监罚告字〔2018〕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你公司未按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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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因你公司现阶段对该小区的维保工作尚未产生违法所得,同时你公司在被检查后,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也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银行账号附后)。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
                                        共4页第4页
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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