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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电梯维保单位考核评价和分类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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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4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安全监察局 于 2021-8-4 22:09 编辑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电梯维保单位考核评价和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

根据工作安排,省局对《河北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河北省电梯维保单位考核评价和分类监管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为在新老办法衔接之际做好本年度电梯维保单位考核评价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落实。

一、考核周期

2016-2017年度考核周期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

二、记分采纳

《办法》印发前已按照《试行办法》对电梯维保单位实施的记分,如记分项目在《办法》中有同类内容,应纳入本年度记分汇总;记分项目未在《办法》中保留,不纳入本年度记分汇总。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汇总报送

各市应于2017年12月20日前完成《河北省XX市电梯维保单位年度记分汇总表》(见《办法》附件)的填写并向省局特种设备报送。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省局年度工作部署,高度重视对电梯维保单位的考核评价和分类监管工作,将维保单位的考核监管、96365电梯应急处置平台、电梯维保单位管理数据平台等三项工作有机结合,切实做好对电梯维保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特种设备处联系。


附件:河北省电梯维保单位考核评价和分类监管办法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9月8日      


附件


河北省电梯维保单位考核评价和分类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梯维保工作,提高电梯维保质量,保障电梯安全可靠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维保作业的电梯维保单位的考核评价和分类监管。

第三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负责对在本辖区内作业的电梯维保单位的考核评价工作。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维保单位考核评价和分类监管工作的综合管理,包括全省电梯维保单位的考核评价汇总、确定维保单位类别以及公开发布工作。

各设区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含定州市、辛集市,以下简称“各市”)可结合本办法要求和电梯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信息,制定本地区的工作实施细则。

对电梯维保单位的考核评价纳入省局对各市的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条  电梯维保单位的考核评分采取量化记分制,视违法违章情况的严重程度,给予一次性记分,记分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记分标准见《河北省电梯维保单位考核记分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记分标准》)。

对电梯维保单位存在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记分的同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条  电梯维保单位的年度考核评价周期为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11月30日。

第二章  考核评价程序

第六条  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在本辖区作业的电梯维保单位存在应记分行为时,依据《记分标准》进行记分并填写《电梯维保单位违章行为记分单》(附件2,以下简称《记分单》),在10个工作日内将《记分单》报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 各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在本辖区内作业的电梯维保单位的全面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据《记分标准》进行记分并填写《记分单》。

第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发现电梯维保单位存在违法违章行为时应当立即向设备所在地的设区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设区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报告情况及时安排现场检查并按规定记分。

第九条  对被一次性记12分的维保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止电梯维保业务,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对被吊销许可的单位尚在负责维保的电梯,其后续维保及定期检验等工作由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有关单位解决。

第十条 各市于每个考核评价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本辖区《记分单》的汇总,填写《河北省XX市电梯维保单位年度记分汇总表》(附件3,以下简称《记分汇总表》)并向省局报送。

电梯维保单位的电梯定期检验合格率从河北省特种设备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的相关检验信息中查询确定。

第十一条  电梯维保单位对记分工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记分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实施记分单位的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对申诉后作出的记分情况仍有异议的,可书面向省局提出申诉。

省局受理书面申诉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单位进行核查。经查实确属证据不足的,对已记分数决定进行撤销或变更,同时书面通知被记分单位。

第十二条  省局根据各市报送情况对在我省作业的电梯维保单位考核记分情况和维保作业量进行综合统计,结合各市根据实际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确定电梯维保单位分类。

第十三条  省局于考核评价周期结束后3个月内将考核记分情况、维保作业量以及分类情况等内容进行公开发布。

第三章  分类监管

第十四条  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将电梯维保单位分为I、Ⅱ、Ⅲ、Ⅳ类四个类别,实施分类监管。

第十五条  电梯维保单位按以下原则进行分类:

(一)I类维保单位:维保电梯数量大于800台,百台平均记分分值不高于0.8,总记分分值未达12分,且根据本市96365电梯应急处置平台统计,所维保电梯因维保原因导致的困人率和总故障率排名在第6位以后的;

(二)Ⅱ类维保单位:维保电梯数量大于500台,百台平均记分分值不高于1.8,总记分分值未达12分,且根据本市96365电梯应急处置平台统计,所维保电梯因维保原因导致的困人率和总故障率排名在第3位以后,未划为I类单位的;

(三)Ⅲ类维保单位:维保电梯数量大于100台,且总记分分值未达12分,未划为I类、Ⅱ类单位的;

(四)Ⅳ类维保单位:维保电梯数量低于100台的,或总记分分值达到或超过12分的。

第十六条  对取得电梯维保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且向省局做出书面承诺仅对本单位负责使用管理的电梯进行维保的,以及取得维保资质未满半年的电梯维保单位,不纳入电梯维保单位分类。所在地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工作情况,向省局以书面形式对本辖区内电梯维保单位的分类工作提出提高或降低分类类别的建议。

建议提高或降低分类类别的电梯维保单位均不应超过本辖区电梯维保单位总数的5%。

第十八条  省局接到各市对维保单位分类类别的建议后应当进行核实,根据分类原则及采纳后的建议确定全省电梯维保单位的分类。

第十九条  在考核评价周期内因维保原因电梯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直接在当年降为Ⅳ类维保单位。

第二十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电梯维保单位分类情况,对电梯维保单位实施分类监管。

(一)对于I类维保单位实行自主管理为主的信用监管方式。鼓励电梯维保单位向电梯使用单位进行维保质量自我承诺并主动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工作情况,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技术检验、动态监管系统等手段了解企业维保作业水平和安全管理状况,促其继续完善提高。

对电梯维保资质有效期内有3个或以上记分周期被划为I类维保单位,且未被划为过Ⅲ类或Ⅳ类的,企业提出申请,可免于换证评审。

(二)对于Ⅱ类维保单位实行以督促落实为主、现场检查为辅的责任监管方式。督促电梯维保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通过必要的现场检查了解其安全管理状况,对情节轻微的违章行为在及时整改的前提下免于处罚,助推其升级为I类维保单位。

对电梯维保资质有效期内的所有记分周期均被划为Ⅱ类以上的维保单位,且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经审核成为当地市级电梯应急处置平台二级社会救援机构的,企业提出申请,可免于换证评审。

(三)对于Ⅲ类维保单位实行现场监督检查为主的常态监管方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其至少开展2次全面现场监督检查,监督其相应许可资源条件的保持情况,督促其不断提高维保作业水平和安全管理状况。发现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处理。

(四)对于Ⅳ类维保单位实行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的严格监管方式。省局根据具体情况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同时将其列为年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市、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增加现场监督检查频次,发现存在违法违章行为的,立即责令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对违法违章行为不能完成整改的,或者不能保持相应许可资源条件的,依法予以立案处罚。符合吊销或注销情形的,由当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上报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或注销其许可资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以上”或“高于”包含本数,“以下”或“低于”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日起实施,《河北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河北省电梯维保单位考核记分标准
2.电梯维保单位违章行为记分单
3.河北省XX市电梯维保单位年度记分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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