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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装工坠井身亡,包工头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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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5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苏海安一男子在安装电梯时不慎踩空,坠入井底当场死亡。8月10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海安法院审结这起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9年9月底,刘某通过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海安某公司的电梯安装工程,由其自行组织人员施工,负责安全管理,并自行发放工资。

2020年3月25日,刘某在未检查电梯井内操作平台是否牢靠,未张设安全防护网的情况下,安排阮某、罗某等人安装乘客电梯,该电梯共六层,总高度约25米。当天下午,刘某离开现场外出购物,17时30分许,阮某、罗某在电梯井道五层高度处安装电梯轨道,阮某在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不慎踩空,坠入井底,经120抢救无效当场死亡。经鉴定,阮某系因复合伤而死亡。

经了解,刘某、阮某等均有电梯安装维修操作证。有关部门对“3.25”安装人员坠落事故作调查报告认定,被告人刘某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2020年3月25日,经刘某报案致案发。案发后,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刘某及电梯公司与阮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按照协议赔偿死者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可以从行为特征的不同来区分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本案中,刘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综合考量刘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监管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管漏洞或怠于履行职责很可能引起重大事故,危害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更可能因此而承担刑事责任。

以下为起诉书原文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1〕18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65********, 汉族,小学肄业,江苏**电梯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四川省泸州市,住江苏**电梯有限公司员工宿舍(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5月2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阮某甲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甲,并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位于海安市**镇的**家具(海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具公司)与**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梯公司)签订电梯购销合同,**电梯公司将电梯安装工程委托给**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将该项目交由员工刘某乙负责,刘某乙以货梯每台25000元、客梯每台10000元安装费的价格将电梯安装工程承包给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刘某甲自行组织人员施工,负责安全管理,自行发放工资。
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3月25日,在未检查电梯井内操作平台是否牢靠,未张设安全防护网的情况下,安排阮某甲、罗某某等人在**家具公司安装乘客电梯,该电梯共六层,总高度约25米。当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离开现场外出购物,17时30分许,阮某甲、罗某某在电梯井道五层高度处安装电梯轨道,阮某甲在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不慎踩空,坠入井底,经120抢救无效当场死亡。经鉴定,阮某甲系因复合伤而死亡。
案发后,经调解,被告人刘某甲及刘某乙、**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阮某甲家属达成调解协议,死者家属对被告人刘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购销合同、安装合同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阮某乙、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海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海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明知工人进行高空作业,未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立案后,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盼盼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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