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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要求及工作目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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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7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质检特函[2004]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建立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国质检锅[2003]252号),现就加快建立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体系,促进安全监察长效机制的形成,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建立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体系是实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其核心内容是建设好两个网络,即安全监察组织网络和信息化网络。安全监察组织网络建设要充分发挥质检系统和社会力量的作用,确保安全监察工作到位;信息化网络建设要依托“金质工程“,实现安全监察信息畅通和电子政务。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因地制宜地拟订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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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组织网络建设工作目标 (一)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监察组织网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安全监察人员;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街道、社区,农村乡、镇和特种设备数量较多的大型企业可聘任适量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 (二)建立安全监察和检验工作责任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健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强制检验、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各项安全监察制度,以责任状形式层层落实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责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落实检验检测机构的相关责任,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完成职责范围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任务,确保检验工作质量。 (三)确保监督检查工作有效、到位。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提高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率、定期检验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促进隐患整治工作。及时受理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迅速到达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及时准确地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安全监察协管员应按照规定对所负责区域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当地安全监察机构。 (四)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确定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建立监控责任制,落实重点监控措施。 (五)建立安全监察和检验数据交换机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抓紧建立安全监察和检验数据交换机制,及时将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含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调查处理、强制检验和工作动态等信息录入计算机网络,及时交换有关工作信息,保证安全监察网络有效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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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设工作目标 (一)配置信息化网络运行的硬件设施。各地应在地市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和检验机构配置达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要求的硬件设施。 (二)组建省级信息化网络系统,使用符合要求的信息化管理软件。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组织建立省级统一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在没有实现专线连接之前可以用互联网方式连接;在2004年5月底前确定信息化管理软件,建立完整的数据库(应包括单位、人员、设备、监督检查、事故处理及强制检验等内容),形成省级统一操作平台,并能与总局及时进行数据交换。 (三)建立信息网络的维护制度,培养计算机网络维护人员。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制订信息网络维护制度,指定维护机构,落实维护资金。各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确定一名以上既熟悉安全监察知识又懂得计算机网络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网络的日常运转和维护;如无具备条件的人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组织培训,总局可派员指导。 (四)建立数据采集渠道。各省建立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应保证各有关单位、机构能够将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使用登记、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各环节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人员考核和事故处理等工作信息及时输入计算机网络,并保证数据库的完整、真实。 (五)规范信息交换,保证数据库适时更新。各省应规定信息更新的时限,保证安全监察信息变化后及时输入数据库;按照总局规定时限上传相关数据,保证总局数据库数据按时更新;建立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执法机构的信息联动、交换机制,保证数据的同步性和一致性。 (六)具有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预警功能。利用数据库建立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显示和预警功能,有条件的可利用电子地图直观反映安全状况、监控情况。 (七)具有电子政务功能。信息网络应能够向社会公众提供相关法律法规信息、特种设备数量、事故情况、安全警示及安全知识等信息;查询相关单位、设备、人员的行政审批办理信息;提供网上举报、投诉、受理渠道。

  二〇〇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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