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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特种设备许可证发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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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7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质检锅函〔2003〕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的规定,部分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检验检测及其人员的许可、核准、考核工作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其相关证件以总局名义颁发。为了加强证件管理,决定以总局名义颁发的单位(机构)证件由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统一打印,人员证件由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统一打印。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01151045366501015a5c.jpg   

  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规范程序,加强监督,明确责任,切实做好行政许可工作。

  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其审查通过的单位(机构)、相关人员的许可、核准、批准范围,按表1、表2填写,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总局锅炉局,并请附电子文本(EXCEL电子表格形式)。

  三、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和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打印许可、核准等相关证书后,将许可、核准证书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送达申请单位(机构)或者相关人员。

  四、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许可、核准、考核,其受理、鉴定评审、考核、审批材料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保管,并按照规定将有关单位(机构)、人员的信息输入国家数据库。

01151045486244735a5c.jpg   

  总局锅炉局将根据情况,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对各地特种设备行政审批情况进行检查。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附件1:单位(机构)许可审批汇总表附件2:检验检测人员批准审批汇总表 注明:本文系转载网络资源,如有侵犯版权问题请和管理员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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