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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梯安装和维修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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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7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沪建材(98)第056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电梯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保证电梯安装、维修质量和电梯运行质量,根据建设部建计(1995)167号文《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和建计(1997)1号文《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电梯安装、维修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电梯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材业质量监督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建材质监中心)受市建材办委托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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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电梯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根据人员素质、资金数量、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和安装、维修业绩等分为一、二、三级。

  第五条 电梯安装、维修企业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电梯安装、维修10年以上,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二)安装、维修过额定速率2.5m/s,控制方式有变频、变压、电脑等方式的电梯;

  (三)企业经理具有从事电梯安装、维修管理工作5年以上的资历,有较丰富的电梯安装、维修管理经验;

  (四)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机电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电梯安装、维修管理经验;

  (五)职工中应当具有6名以上机电专业工程师,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电梯质量检测专业工程师;

  (六)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熟悉电梯安全、质量和安装、维修技术方面的技工。电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30%、电气焊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10%、起重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10%;

  (七)电梯安装、维修人员须有市建委颁发的岗位操作证,人员占全员人数80%以上。

  第六条 电梯安装、维修企业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电梯安装、维修5年以上,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二)安装、维修过额定速率1.6m/s,控制方式为交流调速的电梯;

  (三)企业经理具有从事电梯安装、维修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资历,有较丰富的电梯安装、维修管理经验;

  (四)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机电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电梯安装、维修管理经验;

  (五)职工中应当具有4名以上机电专业工程师,其中至少有2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电梯质量检测专业工程师;

  (六)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熟悉电梯安全、质量和安装、维修技术方面的技工。电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30%、电气焊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10%、起重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10%;

  (七)电梯安装、维修人员须有市建委颁发的岗位操作证,人员占全员人数80%以上。

  第七条 电梯安装、维修企业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电梯安装维修2年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二)安装、维修过额定速率1.0m/s,的交流双速(含PC机)电梯;

  (三)企业经理具有从事电梯安装、维修管理工作2年以上的资历,有较丰富的电梯安装、维修管理经验;

  (四)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机电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有2年以上电梯安装、维修管理经验;

  (五)职工中应当具有2名以上机电专业工程师,其中至少有1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电梯质量检测专业工程师;

  (六)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熟悉电梯安全、质量和安装、维修技术方面的技工。电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30%、电气焊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10%、起重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10%;

  (七)电梯安装、维修人员须有市建委颁发的岗位操作证,人员占全员人数80%以上。

  第八条 电梯安装、维修企业在申办企业资质时应当向市建材质监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资质申请书;

  (二)本市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有关技术人员证书;

  (四)以往承接过的电梯安装、维修业绩报告;

  (五)企业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市建材质监中心根据电梯安装、维修企业申报的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相应的资质要求,对申办企业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意见报市建材办审核,由市建委对审批合格企业颁发《上海市电梯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以下简称《资质证》)。

  第九条 电梯安装、维修企业在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后,应当按下列许可范围从事安装、维修活动:

  (一)一级电梯安装、维修企业可承担各种类型电梯的安装、维修业务;

  (二)二级电梯安装、维修企业可承担1.6m/s以下交流调速电梯的安装、维修业务;

  (三)三级电梯安装、维修企业可承担1.0m/s以下电梯(含PC机)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十条 电梯生产企业对其制造、安装、维修的电梯质量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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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梯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安装、维修,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安装、维修企业负责其制造电梯的安装、维修;电梯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对电梯生产企业负责。

  电梯生产企业自行安装、维修其制造的电梯,也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因电梯生产企业撤消、转产、破产、歇业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维修责任的,由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企业进行维修。

  第十一条 电梯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每年验审一次,验审时持证企业应当向市建材质监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质验审申请表和《资质证》;

  (二)本市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有关技术人员证书;

  (四)一年内承接电梯安装、维修的业绩报告。

  第十二条 电梯安装、维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材办可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不予验审:

  (一)资质定级、升级时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的;

  (三)未经电梯生产企业委托,擅自承接电梯安装、维修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的;

  (五)变更或者终止业务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十三条 验审资质等级时,电梯安装、维修企业达到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资质升级,同时向市建材质监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资质升级申请书和原《资质证》;

  (二)本市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有关技术人员证书;

  (四)一年内承接电梯安装、维修的业绩报告。

  市建材质监中心对申请资料审查考核,将初步意见报市建材办审核。经市建委审批,对符合升级条件的,由市建委颁发相应的《资质证》,同时收回原《资质证》。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电梯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出资质申请,由市建委暂定其资质等级,并发给相应的资质证明。

  暂定资质等级的,一年后由市建委根据其资质条件和实际业绩,核定正式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市建材质监中心应当对持有电梯安装、维修资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市建材办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电梯安装、维修企业在验审规定时限内,未提出资质验审或者升级申请的,其《资质证》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已取得资质的电梯安装、维修企业因企业名称、经营场所等变更,应当向市建材质监中心备案,市建材办对《资质证》有关事项予以调整;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事项,应当重新向市建材质监中心提出资质核定申请。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材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电梯安装、维修保养资质证实施办法》沪建材(1995)第938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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