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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关于对讲系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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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7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该规范是强制性国家标准) 5.10 紧急解困 如果在井道中工作的人员存在被困危险,而又无法通过轿厢或井道逃脱,应在存在该危险 处设置报警装置。

  该报警装置应符合14.2.3.2和14.2.3.3的要求。 14.2.3 紧急报警装置 14.2.3.1 为使乘客能向轿厢外求援,轿厢内应装设乘客易于识别和触及的报警装置。 14.2.3.2 该装置的供电应来自8.17.4中要求的紧急照明电源或等效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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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4.2.3.2不适用于轿内电话与公用电话网连接的情况. 14.2.3.3 该装置应采用一个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在启动此对讲系统之后,被困乘客应不必再做其他操作。

  14.2.3.4 如果电梯行程大于30m,在轿厢和机房之间应设置8.17.4述及的紧急电源供电的对讲系统或类似装置。 15.12 报警装置 接受轿厢内发出呼救信号,起报警作用的铃或装置,应清楚地标明“电梯报警”字样.如果是多台电梯,应能辨别出正在发出呼救信号的轿厢。

  15.2.3.1 停止开关的操作装置(如有)应是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加以识别,以不会出现误操作危险的方式设置。报警开关(如有)按钮应是黄色,并标以铃形符号加以识别,红、黄两色不应用于其他按钮。但是,这两种颜色可用于发光的“呼唤登记”信号。 15.2.4 在明显需要设置安全使用说明的轿厢中,应设置安全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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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说明至少应指出: b)对于装有电话或内部对讲系统的电梯,若使用方法并非简单明了的,则应设有使用说明; 8.17 照明 8.17.4 应有自动再充电的紧急照明电源,在正常照明电源中断的情况下,它能至少供1W灯泡用电1h。 8.17.5 如果8.17.4所述的电源同时也供给14.2.3要求的紧急报警装置,其电源应有相应的额定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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