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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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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7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住宅维修资金为“过保”电梯埋单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下月起施行

  3月1日起,《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就百姓关注的“住宅电梯过了保修期谁来支付维修费”这一个热点,该《办法》给予了回答: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办法》明确规定,住宅电梯保修期满后的重大维修、改造、更新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其具体筹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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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前,也就是2001年,建设部、财政部出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保 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因住宅电梯属于住宅共用部位,故我省出台的该《办法》作出了上述规定。上海市、南京市等地已经按此操作。

  针对当前我省部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不及时的问题,《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职责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 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二是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维护、检查、检测、救援等日常安全管理责任。三是电梯维护 保养单位发现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以及存在事故隐患的,或者使用报停、报废电梯的,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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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高层建筑物数量不断增加,我省电梯的保有、使用数量也在迅速增长。截至2012年底,全省共有电梯95040台,且每年以15%的速度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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