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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广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程 土建施工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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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7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土建施工质量安全技术指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各区加强电梯工程土建施工建设的规范管理,提升工程质量,确保施工安全,我局组织编制了《广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土建施工质量安全技术指引》,现予印发,以供加装电梯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参考。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29日

  广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土建施工质量安全技术指引

  前 言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老旧小区住宅改造、加装电梯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各区加强电梯工程土建施工建设的规范管理,提升工程质量,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指引,以供加装电梯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参考。

  第一章 开工前准备工作

  1.1加装电梯前期手续

  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的建设应符合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应急消防、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本国家、省、市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广州市关于加强临时性建筑好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等相关要求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

  1.2 申请建设人责任

  申请建设人在加装电梯工程建设过程中,对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申请建设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对工程施工过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管。

  1.3设计单位要求

  申请建设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图纸须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

  1.4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要求

  施工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由申请建设人委托,施工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禁止无资质和超越资质施工。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生产负总责。

  1.5围蔽告知

  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做好加装电梯施工现场的临时围蔽、临时道路铺设、水电接入等一系列电梯加装施工前准备工作;取得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后,申请建设人应制作施工信息标牌,在现场临时围蔽的显著位置悬挂直至规划验收完成。

  1.6管线迁移或保护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对老旧小区住宅及周边的安全状况进行核查,涉及地下施工时,应事先对施工影响地下管线的情况进行排查,必要时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以下简称探测单位)承担施工场地的地下管线探测工作。

  工程施工涉及消防管道、水、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线(管)路及化粪池、排污管道等公共管井(线)改造的,应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改造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施工时,应加强对已探明的地下管线的保护。

  1.7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现场环境,按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方案要重点规划基础施工、管线探测及迁移、新旧建筑物的拆除和连接,各项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控制措施。

  涉及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钢结构工程、采用无脚手架电梯安装工艺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时,施工单位应依据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现场施工有可能影响地下管线的,施工单位应编制地下管线专项保护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和地下管线专项保护方案应报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质量管理

  2.1施工管理要点

  (1)在施工准备阶段,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员应熟悉图纸,参加图纸会审;

  (2)施工单位各工种、技术岗位人员应配套齐全,其中电工、焊工、架子工等特殊工种要受过专业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3)开工前,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使施工单位明确设计意图、质量要求,掌握施工要点并做好记录;

  (4)班组生产工人、新进场人员应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对其进行分项工程质量技术交底;

  (5)施工期间如需变更设计,应征得申请建设人同意,并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

  (6)每批进场使用的钢筋、混凝土、钢构件、防水材料、填缝胶及玻璃等建筑材料均应附有生产厂家的质量合格证明书,并标示批号和出厂检验的有关力学试验资料,进场前按规范要求抽样检测;

  (7)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后置锚固件、钢结构焊缝、钢结构安装等影响结构安全及墙体开凿、电梯井道、防水处理等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检测。其中,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混凝土结构标准养护试件或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后置锚固件抗拔力、钢结构焊缝质量、外墙饰面砖抗拔力试验等检测项目,应按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质量检测。

  (8)申请建设人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日常及定期质量检查,保证实量实测,观感质量要求。

  2.2分项工程质量管控要点

  2.2.1基础施工

  (1)地基基础施工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等要求;

  (2)在基坑和基础施工中,应保障基坑承载力,如需进行基桩检测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2.2.2井道结构施工

  (1)现浇混凝土结构应采用商品混凝土,严禁使用现场自拌混凝土施工,应按规范要求留置混凝土试件,保证混凝土施工质量;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等要求;

  (2)钢结构施工涉及焊接和螺栓连接时,应按规范要求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摩擦面抗滑移系数检测、扭矩系数或紧固轴力检测和焊缝的超声波无损探伤检测,钢构件防火和防腐涂料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等要求;

  (3)结构施工时,对新旧结构相连处应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原结构墙体作局部开洞处理后,应对原结构相关部位进行局部的补强加固;当施工涉及拆改原建筑物结构而设计图纸未明确具体做法的,应向原建筑设计单位征求意见,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施工。新旧结构连接处涉及预埋、植筋处理的,应按要求进行锚固件抗拔力试验;

  (4)当加装电梯和既有住宅结构相连时,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过程中新旧结构连接的沉降观测工作。

  2.2.3砌体施工

  (1)砌体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等要求;

  (2)砌体施工时,应严格检查砂浆饱满度,要做到灰缝厚度适宜、饱满平整,密实,砌块应提前润水;

  (3)严格检查墙体拉结筋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存在漏设或间距过大的现象;

  (4)砌体留槎应符合规范要求,严禁砌体转角处、交接处留直槎,施工临时洞口留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5)砌体施工中,应做好各工种的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出现后凿墙现象而影响砌体质量,对管道敷设集中而使砌体断开处,应采取可靠的拉结措施用混凝土补浇密实。

  2.2.4地面施工

  (1)地面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等要求;

  (2)水泥砂浆面应平整、光滑、不翻砂,地砖面色泽一致,缝条一致,不缺角破碎、空鼓;

  (3)地砖和地面制作之前,应使用木塞或水泥纸将地漏临时封闭,防止砂浆和杂物坠入,影响排水;

  (4)在铺地砖前,地砖要预先浸水湿润,并晾干码好,铺时达到面干内潮。基层表面清理干净后要洒水湿润,并刷水泥浆(随铺随刷);

  (5)不得在已作好面层的楼、地面上拌合或堆存砂浆。

  2.2.5饰面砖施工

  (1)外墙饰面砖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 126)等要求;

  (2)外墙饰面砖镶贴必须牢固,严禁空鼓,灰缝填嵌密实、平直,保证每面墙上不得出现一行以上非整块、非整砖应用于阴角处,宽窄均匀通顺。并按先作施工样板,后大面积展开的原则进行;

  (3)在阳角镶贴块材宜割成45°角,使得楞角直观、顺直,细部和管道背后墙面不得粗糙,操作到位。

  2.2.6钢结构玻璃施工

  (1)玻璃安装前,主体结构应达到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埋件妥善埋入,位置正确;应对各层垂直桁架和钢横梁上的驳接爪的安装位置及其垂直度、水平标高、进出位置、相邻两点的距离偏差、同层两点的水平标高偏差进行检查验收;

  (2)材料进场后,施工单位应组织验收,对玻璃的表面质量、公称尺寸进行100%的检测,对硅酮结构密封胶牌号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密封胶的保质期进行检查;

  (3)钢结构玻璃安装的质量检查项目包括预埋件和锚固、上墙节点、构件安装、五金件安装、密封胶嵌缝等;玻璃的定位、安装,应在调整过程中减少尺寸积累误差,全部调整完毕且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紧固和打胶;

  (4)硅酮结构密封胶接缝处应按规定工艺施工,注胶前,要充分清洁玻璃缝隙,不应有水、油渍、涂料、铁锈、水泥砂浆、灰尘等污染;注胶应按顺序进行,以排出空隙内的空气,注胶要均匀、密实、无气泡,胶线应横平竖直,粗细均匀,目视应无明显弯曲扭斜,胶缝处应无胶渍;胶在未完全硬化前,不要沾染灰尘和划伤,注胶后要用刮刀刮去多余的胶,并修光刮平。

  2.2.7门窗施工

  (1)铝合金门窗安装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214)等要求;

  (2)铝合金门窗的半成品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所用铝材应有质量保证书和出厂合格证;

  (3)铝合金门窗及其附件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铝合金门窗的五金配件应与门窗型号相匹配,与结构固定的连接铁件、连接铁板应按图纸要求的规格备齐,并做好防腐处理;

  (4)铝合金门窗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连接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铝合金门窗隐蔽工程验收应在作业面封闭前进行并形成验收记录。

  2.2.8防水施工

  (1)屋面防水完工后加强保护,严禁工人穿铁钉鞋踩踏;

  (2)屋面排水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无积水、无杂物,经24小时蓄水试验检查无渗漏;

  (3)加建电梯井壁和主体结构连接处、电梯井屋面及电梯井壁的地下部分应有可靠的防水措施;

  (4)涉及外窗洞口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235)的规定采取防水措施。

  2.2.9栏杆护栏

  (1)新建连廊、内天井、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m高度内不宜留空,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的安全高度;

  (2)各栏杆、扶手连接处(焊接、螺丝连接)应连接牢固;

  (3)制作栏杆、扶手的原材料应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或试验报告,进场时应按批号分批验收;

  (4)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3过程质量验收

  2.3.1隐蔽工程验收

  在下一工序封闭之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如钢筋、防水层、防雷焊接等,施工员要进行验收,并由施工员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作技术存档。

  2.3.2工序交接

  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要求,应组织做好对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的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给电梯安装单位进场施工。

  2.3.3分项工程验收

  (1)每一班组的工作应进行自查、自评,应对上一工序,前一工序进行验收,合格才能进行后道工序,验收应有记录。每个分项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进行质量评定,质量员进行核定;

  (2)当分项(分部)工程完成后,经检查发现不合格品,应及时进行处理;

  (3)完成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采取适宜的保护措施;

  (4)整体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自验,合格后向申请建设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2.3.4资料编制要求

  施工单位应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6版)》进行工程技术竣工资料的编制,包括:产品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检测文件、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文件、施工质量验收文件、竣工图等,并在验收合格后及时向申请建设人移交质量合格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第三章 安全文明管理

  3.1管理要点

  (1)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重点检查安全防护、高空作业、吊装、临时用电等重要环节;

  (2)加强施工扬尘和噪音控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要随产随清,切实保证居民出行安全和场地整洁有序;

  (3)施工现场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设置公示牌,施工作业应进行封蔽性安全防护,设置、张贴安全警示标语、标识,禁止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4)保证安全防护用品的提供,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5)施工管理员或工程技术人员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6)焊工、架子工、电工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操作;

  (7)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钢结构工程及采用无脚手架电梯安全工艺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经审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3.2基础施工

  (1)应根据基础施工类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基坑(槽)、沟开挖深度超过1.5m,必须根据土质情况进行放坡或加设可靠支撑;

  (3)基坑(槽)、沟边1m以内禁止堆土、堆放材料、停置机具;

  (4)基坑周边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5)基坑周边按要求做好场地排水坡和排水沟。

  3.3脚手架搭设

  (1)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等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2)脚手架(排栅)宜使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3)架体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网间连接应牢固,新旧建筑间隙封闭严密;

  (4)作业层脚手板下应采用安全平网兜底,以上每隔10m应采用安全平网封网,作业层里排架体与建筑物之间应采用脚手板或安全平网封闭;涉及施工期间影响居民通行的区域应搭设安全平档,防止材料杂物砸落伤人;

  (5)脚手架应做好封闭措施,防止外来人员借助脚手架实施盗窃行为。

  3.4模板工程

  (1)作业应符合《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等现行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2)禁止使用砖、加气混凝土砌块及其它脆性材料等铺垫;

  (3)严禁在模板的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模板支撑立柱基础坚固,底部必须用木垫板垫平,严禁在同一垂直面上同时进行多处模板安装;

  (4)不能用竹木做支撑;不得借用外脚手架作支撑。

  3.5起重吊装作业

  (1)作业应符合起重吊装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2)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应通过安全检查验收方能使用;

  (3)因工程特殊需要,施工现场使用卷扬机、液压油缸千斤顶、吊装扒杆、龙门吊机等自行设计、制造的非标准、非定型起重机械设备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完成,设备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正式吊装前应进行试吊;汽车吊在地面,吊装作业在高处作业的条件下,必须专门设置信号传递人员,以确保司机可清晰准确地看到和听到指挥信号;吊装期间应做好安全告知和安全围护,安排专人旁站监督;

  (4)司机必须熟知该起重设备起吊高度及相应吊装幅度(半径)范围的起重吊装能力、实际起吊重量,并清楚起重设备中各装置正确使用,熟悉操作规程,做到不超载作业:①作业面平整坚实,支脚全部伸出垫牢,设备平稳不倾斜,②不准斜拉、斜吊,重物启动上升时应逐渐动作缓慢进行,不得突然起吊形成超载,③不得起吊埋于地下和粘在地面或其他物体上的重物;

  (5)玻璃、钢构件吊装应做好与脚手架和既有建筑物间的防碰撞措施,同时确保吊具、吊绳使用安全;玻璃搬运前应先检查是否有裂纹、暗纹,确认完好方可搬运、调运;搬运玻璃必须戴手套或用布、纸垫住玻璃边口部位与手及身体裸露部分分隔。

  3.6高处作业

  凡在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施工作业,当坠落高度距离基准面2m及2m以上的,该项作业即可称为高处作业。

  (1)作业应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等现行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2)严禁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3)严禁酒后、疲劳过度、精神不振和思想情绪低落人员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人员要穿防滑鞋,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禁止赤脚、穿硬底鞋、高跟鞋、拖鞋作业;

  (5)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或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严禁从高处往下投掷物体;

  (6)玻璃安装时,禁止在无隔离防护措施的情况上下楼层同时操作,未安装上的玻璃应放置平稳;安装玻璃的楼层下方,禁止人员停留往来;高处安装玻璃,应在牢固的脚手架上操作或挂好安全带,独立悬空作业时必须按低挂高用的要求正确挂好安全带。

  3.7临边防护

  临边作业是指施工现场中,工作面边沿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0.8m时的高处作业。

  (1)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架的屋面与楼层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2)防护栏杆应由上、中、下三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面为1~1.2m,下杆离地高度面为0.2~0.3m。

  3.8交叉作业

  当施工作业涉及上下不同层次,于空间贯通状态下同时进行高处作业的交叉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交叉作业必须有可靠的水平防护设施,没有防护设施不得进行交叉作业;

  (2)支模、砌墙、电梯安装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

  (3)脚手架(排栅)拆除时,设置封闭区域,封闭区域内不得有其他无关人员。

  3.9施工用电

  所有电梯架设和日常安装维护必须由持证电工操作,严禁无证工人自行随意操作。

  (1)作业应符合现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等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2)施工用电必须保证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3)架空电梯严禁沿脚手架、树木或其他设施架设;

  (4)在临近输电梯路的建筑物上作业时,不能随便往下抛扔金属类杂物,更不能触摸、拉动电梯;

  (5)在地面或楼面上运送材料时,不要踏在电梯上,停放手推车、堆放钢材时不要压在电梯上;

  (6)移动有电源线的机械设备,如电焊机、水泵、小型木工机械等,必须先切断电源,不能带电搬动;

  (7)移动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36V。

  3.10消防安全

  (1)作业应符合现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等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2)施工现场材料应集中堆放,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3)现场电(气)焊、油漆等应制定专业防火措施,严格要求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要挂设防火宣传标准和安全色标;

  (4)施工现场应按规定配备够消防器材,由专人维护、管理,确保在有效期内,施工现场禁止吸烟。

  3.11沉降观测

  (1)施工时,宜根据工程需要开展施工测量,应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对建筑物的沉降变化进行监测;

  (2)应做好既有建筑物和管线的沉降观测工作,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地下管线造成影响。

  3.12文明施工

  (1)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应符合《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府令62号)要求;

  (2)施工噪声控制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规定,合理安排好作业时间,施工作业时间限制于每日6时至22时,在午休和晚上尽可能不进行施工,减少噪音;

  (3)现场应设置施工面围护,悬挂安全警示标牌,临边洞口做好防护隔离。围蔽应符合《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要求,临近居民通行交通通道的应按交通相关管理规定设置夜间反光警示标志;

  (4)施工现场要采取有效的扬尘控制措施,建筑余泥或固体废弃物排放应当遵守本市的有关规定,渣土、余泥应及时清理,运输车辆驶出工地时应冲洗干净,防止对道路造成污染,对施工影响地段范围应定期晒水,避免扬尘;

  (5)施工现场应对小区已有绿化采取保护措施,施工后及时恢复地表原样;

  (6)施工现场应加强对废水、污水的管理,废水、废弃涂料排入市政管网前应进行统一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3.13 安全文明施工检查

  (1)申请建设人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生产隐患;

  (2)申请建设人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项目文明施工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和群众工作生活干扰。

  第四章 竣工验收及保修

  4.1竣工验收

  (1)当增设电梯结构选用现浇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施工时,其分部(子分部)验收应符合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申请建设人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3)验收组对工程设计、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如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4)增设电梯安装完工后,电梯安装施工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我市电梯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等办理相关手续。

  4.2质量保修

  (1)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单位在向申请建设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申请建设人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2)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a.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b.房屋防水工程、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c.电气管线、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按发包方与承包方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为准。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五章 参考附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79号);

  5.5《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 第80号);

  5.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5.5《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9号);

  5.6《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11号);

  5.7《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临时性建筑、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简易维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安〔2017〕4号);

  5.8《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的通知》(穗建质〔2018〕1394号);

  5.9《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

  5.1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5.1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5.1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

  5.1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

  5.1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

  5.15《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

  5.16《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 126);

  5.17《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214);

  5.18《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

  5.19《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

  5.20《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

  5.2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5.22《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23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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