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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上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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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8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乐市监处字〔2021〕3554号;
      案件名称:温州上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温州上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周传;
      主要违法事实:(一)2020年9月28日下午,本局执法人员对温州上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维保的位于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西路96号金鼎大酒店的电梯维保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维保存在以下情况:
1、电梯轿厢内维保标志上的维保合同有效期未及时更新且未填写“有无保险”、“保险单号”、“保险截止日期”等信息。其中设备代码为330****2010010068、330****2010010069两台电梯轿厢内维保标志上的维保合同期为有效期至2020年1月12日,设备代码为330****2010010051、330****2010010052、330****2010010053三台电梯轿厢内维保标志上的维保合同期为有效期至2019年11月07日。无填写相关有效的维保准确信息及期限。
2、设备代码为330****2010010051、330****2010010068、330****2010010069三台电梯轿厢内维保标志上本次维保日期为2020年8月22日,下次维保时间为2020年9月7日。设备代码为330****2010010052、330****2010010053两台电梯轿厢内维保标志上没有本次维保日期与下次维保时间信息栏也没有本次维保日期与下次维保时间信息。无法显示本次维保日期和维保人员信息。
3、现场调取的六份“电梯维护报告书”2020.09.20的作业项目及状态均打“√”,报告栏均空白。无记录电梯轿厢内“三合一”标识存在的问题,未填写《安全检验合格证》有效期限。
4、现场设备代码为330****2010010068、330****2010010069两台电梯轿厢内应急电话失效,不能正常使用,无记录隐患。
5、执法人员现场提取该维保单位电梯维护报告书五份,分别为上述五台电梯2020年9月20日的维保记录,上述记录各项作业项目均显示正常,报告栏均为空白,各警示标志是否完整均显示是,未如实填写存在的安全隐患。
6、未及时更换维保合同有效期限,无保险。尚未及时张贴有效的维保标识和准确日期。
截止案发前,尚未按规定期限做好电梯维护保养工作记录,现场未按规定要求维保。该公司未按规定落实和如实记载维保、维修记录,未定期维保,未做故障处置记录档案。无法提供有效的相关维保记录和安全隐患问题记录。现场记录是由该公司指派的张忠强确认和签字,现场对以上检查情况已确认无异议。上述调查核实的事实经过,当事人均予以签字确认无异议,并明确了维保责任主体是温州上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1-6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均予以确认。2020年11月05日上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传、城区维保负责人张忠强、使用单位电梯管理员张勤敏,均来城区所接受询问调查,并已对调查的事实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和盖章。
(二)2021年6月4日,柳市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都市银座小区的12台电梯维保情况进行检查,该小区电梯维保单位为温州上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发现该小区电梯最新的维保记录单填写的日期为2021年5月29日,但通过查看视频监控发现当事人维保人员张忠强未在2021年5月29日到场维保,在2021年5月30日出现在该小区D幢进行维保作业。张忠强承认其仅在2021年5月30日到该小区对D幢3号、D幢4号、C幢9号、C幢10号、C幢11号、C幢12号电梯进行维保,未对其余6台电梯进行维保。当事人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当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案件交由赖瑞业、许建青办理。
本局对本案的调查并案、审查、认定、核审的事实清楚,违法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条款准确,行政处罚恰当,程序合法。
根据上述调查的事实和经过,该公司的维护保养工作,根本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的标准要求,未能严格按照维保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未严格执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特种设备全技术规范TSG T5002-2017R的相关要求,上述现场调查发现的问题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分别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1日、2020年1月13日与乐清市金鼎大酒店有限公司签订《一般维修保养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由当事人对7台电梯提供维护保养服务,服务周期为一年。其中金鼎高层有4台,合同编号是GA20060583(2019年11月8日至2020年11月7日),维保收费是每台6000元/年;附楼1台传菜梯,合同编号是09070273BC(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维保费用是4800元/年;附楼2台低层的,合同编号是GA20090603(2020年1月13日至2021年1月12日),每台4800元/年。
当事人自2020年7月份开始维保发现其负责维保的电梯轿厢内应急电话不能正常使用,当事人未能在维保记录上如实记录该安全隐患,并告知使用单位。我们认定当事人从2020年7月、8月、9月这三个月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五条 、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直至2020年9月28,执法人员对该电梯进行检查时仍存在安全隐患。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1200元(计算方式:认定当事人7、8、9三个月维保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即4800÷12×3=1200元)。
当事人与柳市镇都市银座业主委员会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约定对都市银座小区的12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服务期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约定维保次数为24次/台,维保价格为每月250元/台,总价36000元。
2021年5月30日,当事人电梯维护保养员工张忠强仅对该小区C幢、D幢的6台电梯进行维保作业,但填写了全部12台电梯的《电梯维护报告书》,且填写的维保日期为2021年5月29日。当事人发生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维保作业1次,计费用36000/24=1500元。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500元。
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已构成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
经审查, 该公司上述行为属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本局认定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温州上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属于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进行定性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修维保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已构成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乐清市市场监管局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十章《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第十一款(二)参照标准第2目第(1)、(2)点情形之一的规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在两年内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现进行并案调查终结,参照《乐清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 97000元;
2、累计(两案)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
以上两项合计罚没款99700元(玖万玖仟柒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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