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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处罚款1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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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8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3299M/2021-00365
[ 发文字号 ]
渝中市监处字〔2021〕163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中市监处字〔2021〕163号

当事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000X219225650

住所(住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西段嘉蓉路59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陶海江  

2021年6月4日,渝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重庆市渝中区金银湾209号渝中区国宾豪庭小区1号,对重庆战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由你公司负责维保的电梯进行专项抽查。在现场抽查的乘客电梯(注册代码:31105001032013120007),检查结果是该台电梯断电后,轿箱内紧急报警装置失效,应急照明装置两三分钟后熄灭,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现场电梯维保员蒋雪军对上述提出的问题表示认可,无异议,执法员按照法定程序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渝中市监特令【2021】第028号),交蒋雪军签字确认。经调查,你公司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的违法行为,执法员姬龙、刘光耀(证件号:500103197905109014、51021219701023458X)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进行了调查处理。

你公司委托该小区维保组长胡小山全权处理接受调查。 胡小山称因蓄电池老化导致蓄电池蓄电时间过短,该处电梯断电后,轿箱内紧急报警以及应急照明装置失效,其在日常维保中未能及时排除隐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委托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经营资格。

2.对国宾豪庭小区电梯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维保合同复印件;《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电梯维护保养记录表复印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渝中市监特令【2021】第028号),证明当事人在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存在违法行为。

3.维保组长胡小山与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胡小山维保作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证明胡小山与当事人的合同关系及其自身的电梯维保资格。

4.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说明书,证明当事人完成整改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1年8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中市监告字〔2021〕185号),依法告知了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你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管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起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的行为未造成人员安全事故,未造成社会危害,你公司在发现问题的第一时间,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并立即整改,积极消除不良影响,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的处理意见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重庆渝中大溪沟支行(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1060104000176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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