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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海渝电梯有限公司处罚款3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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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8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3299M/2021-00347
[ 发文字号 ]
渝中 市监处罚 〔2021〕136 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中 市监处罚 〔2021〕136 号
当事人: 重庆海渝电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500103203164005C
住所(住址): 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88号A幢28-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房维平 
2021年1月25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和第三方电梯检测人员一行三人到重庆市渝中区临江门2号魁星楼B组团现场检查,且出示了执法证件。该处的电梯维保单位是你单位,你单位电梯维保负责人孙志宇现场陪同协同检查。
经检查,发现该地址电梯(注册代码为:31105001032012090013)存在以下问题:1、紧急报警无效,紧急照明失效;2、10F副门锁电气开关接触不良,7F层门滑块固定不可靠,4F层门滑块锈蚀;3、减速箱渗油,松闸扳手缺失,现场向该维保单位下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渝中市监特令【2021】第005号)。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检监察指令书。为进一步调查核实,经批准,已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对位于重庆市渝中区临江门2号魁星楼B组团的电梯(注册代码为:31105001032012090013)存在紧急报警无效,紧急照明失效;10F副门锁电气开关接触不良,7F层门滑块固定不可靠,4F层门滑块锈蚀;减速箱渗油,松闸扳手缺失相关问题,确认情况属实。当事人对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实施维护保养的的情况属实。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实施维护保养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的规定。以上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应认定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实施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予以定性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行政相对人的营业执照、法人房维平和被委托人孙志宇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现场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维保工作记录单1份、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1份、对被委托人孙志宇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
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1年5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渝中市监告字【2021】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2021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渝中市监特令【2021】第005号)。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实施维护保养的行为,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渝中区春节期间电梯维保质量专项抽查情况的通报(渝中市监发【2021】21号)”文件的通报内容。决定给予你单位从重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以及《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暂行)》第九条第(二)款“法定罚款幅度规定有最高限和最低限的,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高的30%部分进行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30000元整。

?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大溪沟分理处(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1060104000176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 8月 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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