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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松龙电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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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8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3299M/2021-00345
[ 发文字号 ]
渝中市监处字(2021)134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松龙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中市监处字(2021)134号
当事人:重庆松龙电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076839408852                        
住所(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四路146号附4-9-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XXXXX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XXX      
2021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渝中区长江一路30号的“广璐大厦”使用的电梯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广璐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为重庆隆达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工作人员吴安兰在现场陪同检查。重庆松龙电梯有限公司作为该大厦电梯的维保单位,其工作人员黄月昕在现场陪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大厦编号为31105001032013040014的电梯存在在断电情况下,紧急照明、紧急报警装置失效。我局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当即对重庆松龙电梯有限公司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该公司员工黄月昕签收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当事人在期限内对电梯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经调查核实,重庆隆达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松龙电梯有限公司就“广璐大厦”的3台电梯维保事宜,签订了《重庆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由当事人对上述3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合同期限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当事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其指派黄月昕等人对上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广璐大厦”电梯进行专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大厦编号为31105001032013040014的电梯存在在断电情况下,紧急照明、紧急报警装置失效。当事人涉嫌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5002-2017,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现场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检查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当事人在期限内对电梯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重庆松龙电梯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组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有从事安装、改造、维修乘客电梯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资质。
证据组二:《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编号为31105001032013040014的电梯的基本情况及定期检验情况。
证据组三:《现场笔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渝中)市监特令(2021)第030号]、《电梯检查问题整改报告》及附图、《证据复制(提取)单》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
证据组四:黄月昕《工作证明》原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程隆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对程隆的询问笔录1份,对重庆德桂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渝中区国际村店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重庆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编号为31105001032013040014电梯由当事人进行维护保养,当事人存在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
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及采纳情况:我局于2021年7月 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发生问题的第一时间,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接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立即整改,积极消除不良影响,未发生危害后果。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从轻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罚决定:罚款10000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大溪沟分理处(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1060104000176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8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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