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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迅通电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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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8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3299M/2021-00338
[ 发文字号 ]
渝中市监处字〔2021〕 122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迅通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中市监处字〔2021〕 122号

当事人:重庆迅通电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03MA5U7JX11住所(住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97号18-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兰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97号18-3#

2021年7月1日,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渝中区菜袁路27号灯饰城的特种设备进行抽查,发现由重庆迅通电梯有限公司负责维保的35005001032010066003和3502250010320100060004两部扶梯存在问题:1.围裙板间隙过大,2.梯级踏缺齿,3.梳齿板间隙普遍大于5mn、断齿。本局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渝中市监特令[2021]第045号),责令该电梯的维保单位重庆迅通电梯有限公司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立即整改。该电梯维保公司涉嫌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对电梯实施维护保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2021年7月6日,执法人员进行了案源登记,同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重庆迅通电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6日,主要是在重庆市内从事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安装、改造、修理;电梯的技术研发及技术咨询;销售电梯及电梯配件业务,从2020年1月开始为重庆市渝中区菜袁路27号灯饰城的电梯提供维保服务。2021年7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渝中区菜袁路27号灯饰城的特种设备进行抽查发现,由当事人提供维护保养的注册码为35005001032010066003和3502250010320100060004的电梯存在以下系列问题:1.围裙板间隙过大,2.梯级踏缺齿,3.梳齿板间隙普遍大于5mn、断齿。经查明,上述问题是由于迅通电梯有限公司维护保养工作人员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C T5002_2017要求对电梯实施严格的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后未完全履行维保职责,造成电梯存在上述问题并带病运行,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表》也流于形式未真实记录问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从业资格。

2.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电梯存在问题部分特写照片及现场照片,证明电梯维保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的事实。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证明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实施维护保养造成电梯安全隐患的事实。

4.当事人提交的《关于监察指令书2021第045号的回复函》和整改照片,证明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实施维护保养并积极整改的事实。

5.本局对当事人委托人公司副总杨文举及技术负责人倪章林的询问笔录各一次,证明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实施维护保养的事实。

6.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半月)维护保养工作记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未如实填写维保记录。

??? 2021年7月14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中市监告字(2021)13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重庆迅通电梯有限公司作为特种行业从业者,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当事人在为客户提供的电梯维保服务时,由于未严格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_2017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注册代码为35005001032010066003和350225001032010

0060004电梯实施维护保养,造成电梯存在上述问题,形成一定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

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但在调查过程中发现重庆迅通电梯有限公司也尽了一定责任,主要证明材料有2020年6月28日提供给重庆城外城投资有限公司更换部件工作联系函(重庆城外城投资有限公司未签收)和电梯维修改造方案,同时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并立即对涉事电梯进行了整改,危害后果和影响相对较小。依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第(七)条第3款第(1)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具体生活经营现状,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决定:

1、??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 罚款1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重庆渝中大溪沟支行(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1060104000176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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