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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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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9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特〔2021〕19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市场监管委。


2021年11月3日
(联系人:李海;联系电话、传真:27182083)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更好发挥政府为民服务的作用,守好安全底线,保障安全使用,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一)落实主体责任。拓宽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自主选择权,调动电梯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主观能动性,切实落实电梯使用单位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主体责任,构建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电梯安全监管新格局。
(二)提升电梯检验检测工作效能。坚持电梯检验的公益属性和电梯检测的市场属性,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检测工作的技术诊断作用和检验工作的技术监督作用,维护群众利益。
(三)强化社会共治。提升电梯检验检测信息化水平,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社会公众监督,增强人民群众参与度、获得感。
(四)稳步有序推进。坚持试点先行、总结积累经验,逐步实现智能化、精细化管理,提升电梯安全治理的科学性、实效性。
三、工作任务
(一)强化电梯检验的监督性和公益性
坚持电梯检验工作的公益属性,强化电梯检验对电梯质量安全的技术监督作用。本市公益性电梯检验单位不得在本市范围承担电梯检测服务。
(二)规范电梯检测
1.强化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检测主体责任,更好发挥自行检测对电梯安全状况的诊断作用,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可开展自行检测。
2.电梯使用单位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维保单位或经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
3.符合开展电梯检测要求的维保单位,可从事所维保电梯的检测工作。电梯检测的费用,由委托方和承担检测的单位协商。
4.使用单位对于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保障安全使用并及时将检测结果和整改情况进行公示。
5.电梯经检测各检测项目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的检测项目已全部整改完毕的,检测单位应制作并向使用单位发放电梯检测标志(附件1)。
(三)科学调整电梯检验、检测内容和定期检验周期
加强电梯检测工作,充实完善具体测试项目,强化对电梯各项性能的测试试验,更好发挥检测工作的技术诊断作用。调整定期检验内容,突出直接涉及乘客安全的重点项目,强化对电梯关键安全性能的查验,更好发挥定期检验工作的技术监督作用。根据设备风险水平和安全管理状况,科学调整试点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使用起始日期按安装监督检验日期计算):
1.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后6年以内,每3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
2.使用6年以上、15年以内的电梯,每2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
3.使用15年及以上的电梯,每1年检验1次、检测1次。
4.对于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新安装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
5.对于使用15年以上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使用6年以上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
(四)构建完善电梯信息公示平台。构建完善电梯信息公示平台,对接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及相关检验数据。检验、检测机构要建立完善信息化系统,在检验、检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检验、检测数据信息。
(五)强化对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电梯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开展监督抽查,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对不按照规定开展电梯检测的单位,应取消试点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试点;加强对电梯检验、检测单位和人员的执法检查,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吊销检验、检测资格的及时移交核准发证机关。
四、试点方式
(一)试点基本条件
1.使用单位自行对使用管理的电梯开展检测的需满足以下条件:使用责任主体要明确,能够切实有效实施电梯安全管理,履行法定义务;近2年内未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满足“指导意见”附件1《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的规定。
2.维保单位对所维保的电梯开展检测的需满足以下条件:需依法取得有效电梯安装、修理许可资质;近2年内未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满足“指导意见”附件1《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的规定。
3.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检测工作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持有相应项目核准证书,在天津具备合法的办公场所、满足核准要求的设备、仪器和仪表。
4.申请试点的电梯应满足以下条件:使用单位责任主体要明确,能够切实有效实施电梯安全管理,履行法定义务,近3年内未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与依法取得有效电梯安装、修理许可资质的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经法定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二)试点工作程序
1.确定检测机构名单。参加试点电梯检测的单位,应向市市场监管委提交《天津市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申请表》(附件2)和满足试点基本条件的见证材料,申报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市市场监管委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试点单位名单由市市场监管委确认公布;公示期间有异议经核实属实的不予确认公布;未经确认公布的电梯检测的单位,不得在我市从事电梯检测活动。
2.确定试点电梯清单。电梯使用单位或受委托的电梯检测单位根据使用单位实际情况,将符合条件的电梯自愿向属地市场监管局提交《天津市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电梯清单》(附件3)。属地区局核对后确定本辖区实施“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电梯清单后,将清单所涉电梯在动态系统予以标注并报市市场监管委特监处。
3.试点实施。
电梯检测工作应严格执行“指导意见”附件3《电梯检测规则(试行)》的要求,向使用单位及时出具《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检测报告和电梯检测标志。
检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市特种设备动态管理系统中上传相关检测信息,主要包括:检测单位(机构)名称、检测结果、检测时间和下次检测日期等数据信息。
电梯经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检测单位需立即报告电梯属地区市场监管局,相关区市场监管局应立即开展调查处理,采取有关措施督促相关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消除隐患。
为提高电梯检测的信息化水平、有效规范检测行为,电梯检测单位在电梯检测过程中应全程进行视频采集并建档留存,视频档案至少保存2年。
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可以且仅可以开展本单位使用管理或维护保养电梯的检测工作。
未按“指导意见”进行检验的新参加试点电梯,需变更下次检验日期的,试点电梯使用单位或受委托的电梯检测单位将《天津市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电梯清单》报送电梯原检验机构,电梯原检验机构按本方案要求,以上次检验日期为基点重新核算电梯检验周期,并将电梯检验报告加盖“下次检验日期延长至XXXX年XX月(附条件)”字样章,并重新制作电梯使用标志(加盖“下次检验日期延长至XXXX年XX月(附条件)”字样章),此“附条件”即试点电梯应按“指导意见”和本方案的要求进行定期检测。

试点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指导意见”落实《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及不符合要求检测项目整改措施的公示工作,做好电梯检测标志的张贴公示工作。

五、试点退出机制
(一)试点检测单位退出。
试点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试点检测单位将退出试点:
1.发现不再符合试点基本条件或者试点单位提交虚假材料的;
2.发现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3.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与检测相关的;
4.未按本工作方案开展电梯检测的;
5.发生其它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二)试点电梯退出。
试点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试点电梯将退出试点:
1.电梯超过检验有效期或检验不合格的;
2.试点电梯的故障率明显高于该电梯前一年度故障水平的;
3.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的;
4.电梯多次受到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5.电梯未按时检测或检测发现问题未在10日内完成整改的;
6.电梯使用单位申请退出的;
7.电梯停用1年以上的。
试点退出后,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试点。电梯退出试点后,依据“指导意见”及本方案出具的原定期检验报告、使用标志、检测标志及延长的检验周期于试点退出20日后作废。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完成电梯检验工作。
六、工作进度
(一)试点准备阶段(2021年11月-12月)。市市场监管委组织试点方案在维保单位和检验单位中的宣贯工作。区市场监管局组织试点工作方案在使用单位中的宣贯和推进工作;拟参加试点检测的单位制定检测作业指导书和检测记录等并组织相关检测人员培训;拟参加试点电梯检测的机构申请资质核准。
(二)试点实施阶段(2022年1月-2023年3月)。市市场监管委接受试点单位申请,公示试点申请单位信息,组织对试点电梯检测质量的监督抽查;试点单位按照“指导意见”附件3《电梯检测规则(试行)》规定开展电梯检测工作;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试点电梯的监督检查,收集试点电梯投诉举报信息,研判分析,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三)试点总结阶段(2023年4月-5月)。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分析,提炼工作经验,查找工作不足,不断深化电梯安全监管领域的改革。试点工作年度总结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市市场监管委特监处,工作总结于2023年4月15日前报市市场监管委特监处。
七、保障措施
(一)各区市场监管局、电梯维保、使用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要充分认识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改革意识,增强风险意识和服务意识,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试点任务,细化阶段目标,明晰工作职责,落实保障措施,扎实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加强试点工作推进的统筹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二)各有关单位要强化信息互通,做好改革试点工作宣传贯彻,争取全社会对改革试点工作的支持。动员相关单位积极、主动参与改革试点工作。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督促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完善考评工作机制,有效推进试点任务落实。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工作方法。

附件:1.电梯检测标志(样式)
2.天津市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申请表
3.天津市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电梯清单
附件1
电梯检测标志(样式)

W020211105573839765060.png
电梯检测标志颜色、字号、使用要求等应参照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相关要求执行。







附件2
天津市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申请表

检测单位名称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单位地址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电梯检测方式(二选一)

使用、维保单位自行检测

电梯检验师

电梯检验员

使用单位

委托检测

机构资质

证书编号


有效期


我单位申请电梯检测试点,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电梯检测工作,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申请单位法定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市市场监管委

确认意见



(公章)

年月日

说明:1.申请表一式二份,申请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各留一份。
2.电梯检验人员注册情况、检测仪器、质保手册、检测试点方案、电梯检测委托协议等资料另行提供。
3.退出检测时需向市市场监管委交回此表。
附件3
天津市申请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电梯清单
填报日期:年月日
使用单位(公章): 检测单位:(公章)

序号

使用单位名称

电梯注册代码

电梯检验单位

电梯维保单位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注:1.对于参加电梯试点,使用单位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天津市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
2.此表由使用单位或受委托检测单位报送;
3.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使用单位存档、一份报电梯所在区市场监管局、一份交检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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