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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电梯事故的适用法律及责任认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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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9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电梯事故频频出现令人痛心。昨日一女子搅入商场电梯的事故引发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人们在痛惜一个鲜活生命就此逝去的同时,对威胁公共安全秩序的电梯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好奇感。
我国电梯事故适用法律  

我国现行的电梯生产质量标准是根据欧洲国家1995年的生产标准改进并制定的。电梯在我国被列为特种设备。为加强特种设备的管理,我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8年8月8日颁布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对电梯生产厂家进行监督管理。  

   

针对电梯事故的责任认定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法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从处罚金额来看,此次事故被定性为一般事故。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部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对受害方的赔偿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国外电梯事故处理经验谈  

在欧美等国,在公共场所出现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责任方会面临巨额罚款,甚至会使一个企业面临破产危机,例如英国波特斯巴火车事故,造成七人死亡,铁路公司被罚300万英镑,赔款金额达到几百万人民币,并且要解决伤残者后期所有的治疗和养老问题。  

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对责任方处以重罚可以有效的警示作用。但是要想照本宣科将其条款拿到我国,就一定会出现问题。主要有两点需要强调:第一,与国外不同,我国的行政处罚有着严格的法定处罚范围,所以具体的行政管理部门只能在法定范围内依据情节给予不同的处罚。而处罚的法定范围属于立法范畴,并非基层行政管理部门能够改变。第二,处罚与赔偿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处罚是一种罚则,属于行政管理行为,赔偿是对损失的填补,是民事法律行为。国外的赔偿金额比较高与其生活标准较高有直接关系,而我国的民事赔偿较低一方面是因为生活标准较低,另一方面是因为法院支持的精神损失赔偿金一般较低,而国外的精神损害等非物质损害赔偿的金额相对较高,所以赔偿国内外有一定的差距。当然进一步的处罚标准,我国还有需要调整之处。  

评析:  

相较于其他欧美国家而言,我国在处理威胁公共安全秩序的事故方面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以电梯事故为例,我国对于事故责任方的处罚力度明显有些轻,但想要直接将国外的法律法规直接拿过来,是不太现实的,因为我国实施处罚的依据生活水平还未能与那些欧美国家相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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