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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第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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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9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行为。
  “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行为”包括: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造成事故的行为。
  三、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具体为行政处罚,即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上述相关人员的资格包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等。
  执法机关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被吊销资格的人员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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