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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中心城区既有多层住宅 增设电梯财政补助资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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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4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潍坊市中心城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中心城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中心城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取得实效,根据《潍坊市中心城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潍政办发〔2020〕5 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助标准。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每部补助不高于 15万元。具体年度补助标准,将根据年度增设电梯数量,综合考虑市区两级财政可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年度增设电梯补助资金总额。以补助资金总额除以年度增设电梯数量,为本年度每部电梯实际补助标准。所需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 50%。为保持政策执行连续性,综合考虑 2020 年新冠疫情对项目建设进度的影响。对按原《潍坊市中心城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暂行办法》(潍政办发〔2018〕6 号)实施有效期内(2020年4月30日前),申报纳入年度加装计划的项目(以完成设计方案公示,街办盖章时间为准),且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前,完成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和竣工验收(以增设电梯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财政补助仍按《潍坊市中心城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资金实施细则》(潍财综〔2018〕42 号)标准执行,每部电梯补助 15 万元。4二、补助范围。对我市中心城区的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含潍坊经济开发区)、高新开发区、综合保税区范围内,符合《办法》增设电梯条件,在《办法》实施期限内经审批增设的电梯,给予财政资金补助。
三、补助申请。增设电梯完成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后,增设电梯的出资人应共同授权委托 1 名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牵头单位提出补助申请。
1.出资人共同确认的《潍坊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 1);
2.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增设电梯业主已缴存专项维修资金证明;
3.《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4.增设电梯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本单元任一户房屋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即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补助发放。补助发放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各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牵头单位年底前,根据核算的年度每部电梯补助标准,审核编制本年度财政资金补助计划,提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申请表。各区财政部门依据牵头单位提供的财政补助申请数额,将补助资金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预算指标批复后, 将补助资金按程序拨入增设电梯牵头单位帐户或增设电梯出资人共同确认的账户。 补助资金由区级发放。市级承担部分,由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牵头部门(见附件 3)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据实统计汇总上报本区本年度实际发放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资金数额(见附件 2),经市住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各相关区。
五、资金监管。各区财政、增设电梯牵头单位应当对本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工作加强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细则规定,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回资金外,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六、实施时限。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增设电梯项目的财政补助申请,申请人必须于《办法》实施期限内(2023年 4 月 30 日前),向本区增设电梯牵头单位提交完整的财政补助申请材料。无论何种原因,逾期不再受理申请,不予享受财政补助政策。由此产生的纠纷,由业主与相关方自行协商解决。
原《潍坊市中心城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资金实施细则》(潍财综〔2018〕4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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