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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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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0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内市监特设字〔2022〕177号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及各盟市分院,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推进特种设备领域“放管服”改革,继续深化自治区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规范自治区电梯检验检测秩序,不断提升电梯检验检测质量,让人民群众安心乘梯,围绕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电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1号)中关于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要求,在《内蒙古自治区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内市监特设字〔2020〕254号)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做出如下安排部署。

一、开展电梯检验检测试点工作原则

(一)强化电梯检验的监督性和公益性。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及各盟市分院做好全区电梯定期检验工作,不得在全区开展电梯检测工作。

(二)申请开展电梯检测工作的机构,须严格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的相关规定,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提交申请材料(一式2份),在内蒙古自治区从事电梯检测服务的检测机构应有与开展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检测用仪器设备、与工作量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检测人员应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系统”完成执业公示,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文件能有效实施。对符合要求的电梯检测机构,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15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布,公布的单位可开展电梯检测工作;公示有异议的,经核查情况属实,不得在内蒙古自治区开展电梯检测工作。

申请材料如下:

1.《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申请表》(见附件1);

2.电梯检测核准证书原件或加盖机构公章的核准证书复印件1份;

3.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各1份,授权委托书须加盖机构公章;

4.参加电梯检测项目工作人员名单、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

5.电梯检测作业指导书、检测记录、检测报告各1份。

(三)开展电梯检测工作前应向相应盟市市场监管局告知

(四)符合自行检测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或维保单位向电梯登记所在地盟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经盟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同意,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后,可开展电梯检测工作。

二、开展电梯检测试点工作要求

(一)电梯检测机构应持续保持检测人员数量与承检电梯数量相适应。现场持证电梯检测人员不得少于2人,电梯检测人员应佩戴现场记录仪,做好检测工作记录,影像资料应能明显体现使用单位特征和电梯内部标识,保存期至少2年。

(二)电梯检测机构对使用单位或维保单位提出的检测申请,必须及时受理,安排检测工作,并向所在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备检测计划,明确申请检测单位名称、地址、设备明细、检测时间以及检测人员。

(三)实施检测过程中,电梯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须全程配合。检测工作须按照《电梯检测规则(试行)》和本单位发布的作业指导文件规定的检测方法实施。现场检测项目和内容可根据受检电梯的特点(如使用环境、使用频次、使用时间、故障事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等情况)、电梯现场观察情况(如磨损、锈蚀、破损等)和电梯生产单位的使用、检查与维护保养说明进行确定和调整。电梯检测机构应杜绝不检、漏检、出具虚假报告、无资质人员参与检测等情况的发生。

(四)电梯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明确检测使用的检测仪器。检测项目需要进行测量的,应填写测量数据。并在出具检测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电梯检测告知书和电梯检测报告上传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信息化平台(http://219.159.12.71),并按照要求对检测数据进行维护。电梯检测发现的所有不符合项由电梯使用单位负责整改并由电梯检测单位进行确认。重要检测项目均符合要求,一般检测项目不符合要求的不超过5项且使用管理单位承诺采取相应措施监护使用的,电梯检测机构出具《电梯检测标志》。电梯检测过程中发现严重安全隐患的,电梯检测机构必须立即报告电梯登记所在地市场监管局。

(五)《电梯检测标志》(见附件2)统一由电梯检测机构自行出具,并张贴于《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下方(扶梯、人行道张贴于出入口易于乘客看见的部位)。使用年限在15年以内的电梯,检测月份建议与检验月份一致;15年以上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确保在《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1个月之前完成检测工作。

(六)《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按照规定统一由驻地公益性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负责更换。

三、加强电梯检验检测试点工作监督管理

(一)电梯检测实施退出机制。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监督检查全覆盖,对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国家相关文件要求的检测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停止其在自治区范围内开展电梯检测工作,2年内不得在自治区重新申请开展电梯检测工作。

(二)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电梯检测改革工作的政策宣传,及时上报电梯检测工作完成情况,杜绝在电梯检测改革工作过程中出现拖检、漏检等行为,确保“应检尽检”,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四、开展电梯检测试点工作进度

(一)试点实施阶段(2022年4月-2022年9月)。各盟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试点检测电梯的监督检查,收集试点电梯投诉举报信息,研判分析,及时反馈有关情况。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组织对试点电梯检测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二)试点总结阶段(2022年10月-2022年12月)。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分析,提炼工作经验,查找工作不足,不断深化电梯安全监管领域的改革。试点工作年度总结于12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联系人:苗培霖,联系电话:0471-6628351

附件:1.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申请表

      2.电梯检测标志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电梯检验检测方式

试点工作申请表

                            
                                         
申请机构:                    
机构类型:                      
申请日期:                     
申请机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驻自治区办公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电子邮箱

固定资产

(万元)

检验检测设备

价值(万元)

办公场所

m2

专用检测仪器

设备室

              m2


总人数

检验师人员数

检测人员数

管理人员数

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职称

质量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职称

取得
相关
认证
认证项目
认证机构
认证日期
认证有效期




申请机构自我承诺

 在此,我声明本机构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有效,在开展电梯检测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电梯检测工作质量,接受监督检查。

 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表中所填项目均为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相关数据。


驻内蒙古自治区持证检验检测人员情况
序号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学 历
所学专业
职  称
持证情况
检验项目
有效期

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 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主要性能



附件2

电梯检测标志(式样)

W020220406386172997691.png


说明:
1.电梯检测标志内容以此为准,标志大小、颜色以及字体要求,按照TSG 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附件G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式样二)执行。
2.《电梯检测标志》固定在电梯轿厢(或者扶梯、人行道出入口)易于乘客看见的部位。
3.电梯检测发现的所有不符合项,由电梯使用单位负责整改并经电梯检测单位确认符合要求后,由电梯检测单位出具《电梯检测标志》,并且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或公章。
4.监督检验日期为最近一次安装、改造或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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