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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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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8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的事项类型、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目录、办理基本流程、审批结果等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公民。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新申请人员: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项目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复审人员:
1.年龄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
2.在持证期间内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无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
4.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条件的;
5.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
八、禁止性要求
1.不得受理未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的申请。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新申请人员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一份);
2.身份证明(一份,复印件);
3.照片(一份,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
4.学历证明、毕业证(一份,复印件);
5.考试合格证明(一份)。
(二)复审人员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一份);
2.《作业人员证》(原件);
3.持证期间用人单位或者专业培训等机构出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一份,内容和学时要求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4.医院出具的本年度的体检报告(一份,考核大纲对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时);
5.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的证明(一份,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证明(一份);
7.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复审必须参加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合格证明。
十、申请接收
联系人:对应行政许可审批机关
联系电话:点击查看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 申请人网上在线递交或者在区县行政服务大厅市场监督管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 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全部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不符合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 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资料和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
4. 经审批,对符合要求的制作准予许可的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写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5.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决定书、证书送达给申请人。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45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十六、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5、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6、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7、申请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8、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9、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义务:
1、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3、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被许可人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内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6、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时,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针对需要检查、检验、检测的事项。
7、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十八、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点击查看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23-89180365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点击查看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点击查看
网站访问:http://www.cqtzs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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