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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在电梯维护保养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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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2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浙温鹿质监罚字〔2017〕第2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蒋震晖
        执法部门:        【鹿城区】区质监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17-07-26

当事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X法定代表人:蒋震晖 性别:男 职务:总裁住所地:*** 电话:*** 2017年4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有效证件并说明来意后进入温州国际会议展览中心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对温州国际会议展览中心有限公司电梯的维保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现场由温州国际会议展览中心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陈俊晖、你公司维保人员程波、林奇玮陪同检查。 现场检查情况如下:你公司负责维护保养的注册代码为:3******************6、3******************7、3******************8、3******************9、3******************0、3******************1、3******************8、3110330302 2013080019 的8台电梯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从2017年1月12日起至3月23日均未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且最后一次的维保记录填写时间为2017年3月23日,你公司现场无法提供3月23日之后至2017年4月21日的维护保养记录。本案于2017年4月21日经批准立案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 经查证,温州国际会议展览中心有限公司的9台电梯(注册代码:3******************6、3******************7、3110330 3***********8、3******************9、3*****************1 0、3******************1、3******************8、3110330302 2013080019、3******************5)是由你公司负责维护保养,据双方签署的《电(扶)梯设备保养合同》显示,合同期限为2016年7月3日至2017年8月2日,维保费用合计***元整。 其中,注册代码为:3******************5的电梯因为从1月份起进行改造一直停止运行因而无法进行正常维保,其他八台电梯都需要正常维保。上述电梯的维保工作由你公司维保人员程波和林奇玮负责。因你公司管理不到位、维保人员维保未按规定操作,从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上述8台电梯维保记录均未得到温州国际会议展览中心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4月5日和4月18日,你公司维保人员程波和林奇玮对该温州国际会议展览中心有限公司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但是没有按要求填写维保记录单。你公司从2017年1月12日至4月18日,共八次在对上述八台电梯的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按照你公司与温州国际会议展览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约定不少于每15天1次例行保养工作,13个月共计维保次数29次,9台电梯的维保费用为***元整。扣减成本,电梯的维护保养利润为每台每次***元。你公司本案违法所得共计为1440元。 你公司在对电梯的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违法行为属实,你公司对上述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本局于2017年7月20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浙温鹿)质监罚告字〔2017〕26号),并告之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从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至本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你公司未提出异议。证明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本局认为,你公司在电梯维护保养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不符合《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第十七条的规定,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和《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的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前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你公司在对电梯的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行为对电梯的使用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同时,鉴于你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对违法行为积极整改,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严重,经综合考量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三万元整(30000.00元)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肆佰肆拾元整(1440.00元)。罚没款合计三万壹仟肆佰肆拾元整(31440.00元)(全部上缴国库。)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各开办罚没款代收业务的网点,账户名称:鹿城区行政罚没款收入户,帐号:3*************************7。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鹿城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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