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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检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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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5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津市场监管特〔2022〕16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各电梯检验检测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守好安全底线,不断提升电梯安全运行水平,保障电梯检验检测改革顺利进行,针对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天津市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将进一步做好电梯检测试点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查。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做好参加试点电梯及其使用单位的审核,对于未切实有效实施电梯安全管理的,如:电梯监督检验(验收检验)报告缺失、日期不明确的,相关电梯不得纳入试点。
二、变更使用单位。已参加试点的电梯变更使用单位的,新入驻的使用单位应在办理变更手续时提出延续参加检验检测改革试点的申请,受理变更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对延续试点申请进行审核;新入驻的使用单位未提出延续试点申请或试点申请审核不通过的,相关电梯退出试点。
三、加强服务。经批准参加试点的电梯,需要变更定期检验周期的,由最近一次开展检验的检验机构按照“试点方案”要求重新核算并将重新核算的检验周期信息上传至“天津市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上传的信息项目参照上次检验信息;各电梯检验单位应完善检验信息系统,做好参加试点电梯使用标志的重新制发工作。
四、信息上传。电梯检测完成后,电梯检测机构应将相关检测信息上传至“天津市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检测机构名称,检测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检测时间,下次检测时间,检测人员1,检测人员2,检测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电梯注册代码,检测报告编号,检测结果,不符合项目的编号,一般不符合项目数量,严重安全隐患项目数量,提示与说明(含一般不符合项目、严重安全隐患项目、安全性能提示、其他);
(二)维保单位名称,维保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维保许可证编号,维保单位救援电话;
(三)使用单位名称,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使用单位救援电话。
检测信息上传过程发现电梯使用、维保单位等信息与“天津市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不一致的,检测机构应将相关情况告知电梯使用单位,督促其到电梯所在的区市场监管局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五、资源要求。根据《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试点方案”中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检测工作基本条件修改为:持有相应项目核准证书,在天津配备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检测资源。
六、落实责任。各电梯检验检测单位应严格落实“指导意见”和“试点方案”的要求,完善电梯检验检测相关流程,全力保障电梯检验检测改革顺利进行。对于工作敷衍,推动不力的,将约谈相关责任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一律严肃查处。


2022年6月22日
(联系人:李海;电话:27182083)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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