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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齿板缺一齿引起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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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4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句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句市监管华处罚〔2022〕02号
当事人:江苏鑫弘安电梯有限公司(经营者:李峰,身份证号码:******************)
主体资格证明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16229599W
经营场所:南京市秦淮区双龙街2号6号楼210室
      根据节前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安排,2022年1月26日镇江市局特设处会同我局对句容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商场内电梯进行检查,发现由当事人维保商场二号自动扶梯,梳齿板缺一齿,存在安全隐患,当事人对梳齿板缺一齿涉嫌未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一事存在异议,但一直未能提供出证明损坏具体时间和维保时是完好相关证据。查看维保记录发现第13项内容检查填写正常,与现场情况不符。检查中该电梯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且在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之内。调取日期为2021.12.6、2021.12.20、2022.1.3、2022.1.18四份维保,发现维保记录表头基本信息内容填写不完整。2022年2月28日镇江市特设处再次会同我局对商场电梯检查,检查到商场曳引驱动载货电梯K5(简称)时,检查中该电梯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且在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之内。调取日期为2021.10.19、2021.11.5、2021.11.20、2021.12.5、2021.12.20、手机APP保养打印2份(分别是2022.2.10、2022.2.24)七份维保记录,发现与该电梯无关的第6项及第9项,维保记录填写正常,维保记录表头基本信息内容填写不完整。对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保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1999年7月27日。当事人陈述,经我局检查到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保的二号自动扶梯共四次,每次按照维保合同计算收入是100元,共400元;曳引驱动载货电梯K5(简称)共七次,每次按照维保合同计算收入是95元,共665元,总计违法所得是106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立案审批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本局依法立案调查的事实。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宝代表人李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王谨身份证复印件、王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南京市劳动合同书、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活动主体资格和当事人的上述员工具有从事特种设备相关作业资格的事实;
3、句容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营业执法复印件、句容雨润广场电梯维保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涉案电梯使用单位及当事人与句容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签订电梯委托维护保养合同的法律事实;
4、涉案2台电梯的使用登记标志(使用登记证)复印件2份及上述2台电梯的2021年度的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2份,证明涉案电梯的目前使用管理单位为句容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且上述电梯在合格有效期内运行使用等事实;
5、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维保的商场内二号自动扶梯、K5(简称)电梯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各1份、现场对当事人开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句市监管华阳特令[2022]第3号)、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各1份,证明本局依法对涉案电梯检查情况及当事人对涉案电梯日常维保工作记录等情况。
6,当事人提供《特种设备整改工作反馈表》,证明当事人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句市监管华阳特令[2022]第3号)内容已经整改到位。
7、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制作询问笔录3份,对维保人员王谨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特设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等事实。
8、执法人员依法调取的2台涉案电梯的维保记录原件及复印件11份,证明当事人对涉案电梯的日常维保情况及未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特设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的要求进行维保记录进行填写或者记录等事实。
9、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9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和调取维保监控的事实。
10、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违法所得及要求从轻处理事实。
      本局于2022年5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告知书(句市监管华罚告字〔2022〕02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接受调查时态度较好,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清违法事实,对自身违法行为、事实等均如实承认。能积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内容整改到位,其性质属于梳齿板缺损一齿、电梯维保记录记录或者填写上的违法行为,与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上规定的实体技术层面的违法有一定的区别,目前尚未产生实质性的社会危害后果。依据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零陆拾伍(¥1065)元整;
2、处人民币壹万(¥10000)元整。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到农村商业银行句容华清支行,地址:句容市人民路15号;账号:******************0368;户名:句容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句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句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由当事人交代收机构,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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