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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分析报告]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关于广西医科大学附属武鸣医院放疗中心大楼“11·29”高处坠落事故结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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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4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武政复〔2022〕14号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

关于广西医科大学附属武鸣医院放疗中心大楼“11·29”高处坠落事故结案的批复


城区应急管理局:

广西医科大学附属武鸣医院放疗中心大楼“11·2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委托你局上报的《广西医科大学附属武鸣医院放疗中心大楼“11·29”高处坠落事故结案的请示》(南武应急报〔2022〕12号)收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广西医科大学附属武鸣医院放疗中心大楼“11·2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的《广西医科大学附属武鸣医院放疗中心大楼“11·2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分析以及事故性质的认定,准予结案。


附件:广西医科大学附属武鸣医院放疗中心大楼“11·2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3月31日   


附件


广西医科大学附属武鸣医院放疗中心大楼“11·2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1月29日13时30分许,位于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永宁路26号的广西医科大学附属武鸣医院放疗中心大楼电梯井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武鸣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城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城区住建局、总工会、城厢镇政府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的广西医科大学附属武鸣医院放疗中心大楼“11·2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并邀请城区监察委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调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广西医科大学附属武鸣医院放疗中心大楼位于广西医科大学附属武鸣医院住院部A楼后面,放疗中心大楼共三层,一层层高为3.7米,二层层高为3.4米,三层层高为4.2米;占地面积为486平方米;建筑面积1575平方米;工程总造价598.98万元;工期总日历天数190天。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广西医科大学附属武鸣医院(以下简称武鸣医院):2019年2月2日取得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18年12月13日至2033年12月12日;地址: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永宁路26号;机构类别:三级综合医院(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朱*东;登记号:49858978-X45012211A1001。

2.广西旺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盟建筑公司):成立于2016年05月13日,公司住所: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8-6号明皇丽湾商业国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100********(4-1);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人代表:滕某;注册资本:伍仟万圆整;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等。

2020年12月11日,旺盟建筑公司与武鸣医院签订《广西医科大学附属武鸣医院放疗中心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土建工程、防辐射工程、装饰装修,配套建设给排水、电气、消防等相关附属工程等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内容。旺盟建筑公司成立广西医科大学附属武鸣医院放疗中心建设项目部(以下简称放疗中心项目部),负责人为孙进。

3.广西通梯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梯电梯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22日,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100***********(3-1);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人代表:李*慈;注册资本:贰仟零贰拾万圆整;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批发兼零售:电梯配件、电梯安装、电梯技术咨询;电梯调试,电梯装饰工程等。2021年03月15日,通梯电梯公司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3345187-2025;许可项目:电梯安装(含修理);有效期至:2025年3月26日。

2021年8月10日,通梯电梯公司通过政府采购在线询价的方式与武鸣医院签订《政府采购在线询价合同》(合同编号:2949858978X20200023),由通梯电梯公司负责实施武鸣医院放疗中心大楼1部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总安装费20.92万元,交付时间:签订合同之日起45天内交付。

经查,武鸣医院放疗中心大楼电梯安装项目为独立实施项目,与旺盟公司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无关联。经调查了解,因中心大楼毗连武鸣医院住院部A楼,为避免施工噪声对住院病人造成影响,武鸣医院管理方要求各施工方严格遵守医院住院部的作息规定,施工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其他时间严禁施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和现场勘察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1月28日,通梯电梯公司经理曾*华安排公司安装工人谢*华、谢*兴到武鸣医院放疗中心大楼安装电梯。29日上午,谢*华、谢*兴进入中心大楼进行电梯配件吊运工作。11︰30左右,在吊运配件上三楼时卷扬机的钢丝绳绷断,两人即提前结束上午的吊运作业,计划下午更换钢丝绳后再继续工作。下午13点30左右,谢*华、谢*兴吃过午饭并休息后准备外出购买钢丝绳,临上街时,谢*华称上三楼拿放在三楼电梯井门口左边墙脚下的水瓶续茶水,谢*兴就在放疗中心一楼门口外面等候。13点40分左右,谢*兴听到一楼电梯井方向传来高处坠物声响,谢*兴马上过去查看情况,发现谢*华趴在电梯井底坑里一动不动,谢*兴大声呼叫,但谢*华未回应,谢*兴立即跑到最近的放疗中心项目部找人救援。

(二)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谢*华,男,汉族,39岁,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5万元。

(三)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放疗中心项目部负责人吴承*接到谢*兴救援请求,立即跟随谢*兴跑到放疗中心一楼电梯井查看情况,发现谢*华趴在地上已处于昏迷状态,头部有血迹,喊其无反应,吴承*立即拨打120并跑到医院急救中心求救,13点50分左右,医生赶到现场下到电梯井底对谢*华进行抢救。医生在电梯井底坑抢救约10分钟后,发现谢*华瞳孔放大了,吴承*就组织在场的同事协助医生和护士把谢*华从电梯井底抬出,并用担架送到武鸣医院的急诊科抢救,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抢救,医生宣布谢*华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城区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城镇派出所、城厢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处置工作,同时组织通梯公司、武鸣医院的现场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研究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要求积极解决事故善后问题,并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工作,截至目前所有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毕。

(四)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永宁路26号广西医科大学附属武鸣医院放疗中心大楼电梯井底坑。中心大楼共三层,一层层高3.7米、二层层高3.4米、三层层高3.5米。每层各开有一个电梯门洞,门洞高2.1米、宽1.2米,电梯井尚未安装电梯,电梯井底坑呈长方体,长为2.6米、宽1.9米、深为1.75米。事发时一楼电梯井门口推放准备吊运的电梯配件,二楼电梯井门口安装一台卷扬机,卷扬机和电梯井门之间设有一块长2米、高0.6米的防护铁板,卷扬机机座用膨涨钉固定在地板上,卷扬机的钢丝绳挂构已绷断。三楼电梯井门洞口无安全防护栏,电梯门前过道无序堆放有两组电梯配件,阻碍通道畅通,电梯井门口左边墙脚放有一个塑料水瓶。卷扬机的滑轮固定在电梯井天面的挂构上,滑轮上没见挂有钢丝绳。从三楼电梯井门洞口地面至电梯井底坑垂直高度为8.85米。

电梯配件吊运操作步骤:谢*兴先在一楼电梯井门口用卷扬机钢丝绳的挂勾挂好电梯配件,然后再上二楼操作卷扬机起吊电梯配件到三楼电梯井门口,谢*华在三楼电梯井门口接住配件,并把配件拖拽进入三楼堆放在电梯过道上,以备安装时使用。

三、事故发生原因分析及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事发当时现场无目击者,事故发生经过不详。经现场勘察分析,谢*华上楼取水瓶时不慎失足从三楼电梯井口坠落到电梯井底坑,导致重伤抢救无效死亡,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2.间接原因。

谢*华上楼取水瓶时未注意个人安全防护,对三楼电梯井门洞口无安全防护栏,电梯门前过道无序堆放有两组电梯配件,阻碍通道畅通等隐患估计不足,导致在取水瓶时不慎失足高处坠落,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1.谢*华当天上午工作已结束,事发时为中午休息时间,工地未施工,即本起事故属于非工作时间发生的事故;

2.谢*华于休息时间去取放在三楼电梯井门口的私人物品(水瓶),不属于电梯安装的工作范围,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联,且事故发生时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因此,本起事故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综上,事故调查组认定,广西医科大学附属武鸣医院放疗中心大楼“11·29”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事故。


广西医科大学附属武鸣医院放疗中心大楼

“11·2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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