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阁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淘宝购物3元3件点击投放广告精品好物点击投放广告点击投放广告
点击投放广告微科光幕点击投放广告点击投放广告点击投放广告
查看: 522|回复: 0
收起左侧

[事故分析报告] 沈阳市长城电梯厂“11·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及处理报告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2-10-14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6年11月3日上午11时许,沈阳市长城电梯厂为沈阳市和平区迎宾馆洗浴中心安装电梯时,安装人员李勇进和韩通在四层作业不慎坠落,坠落后现场有关人员随即将两人送往苏家屯中心医院进行救治,李勇进多处骨折无生命危险,韩通因伤情较重经抢救无效于11月5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平区人民政府成立了“11·3” 事故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调查组由区安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和平分局、区纪委、区总工会、浑河站西街道等部门组成。
    调查组本着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先后调取了事故单位相关材料,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及拍照,对事故单位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并做了询问笔录。调查组在综合当事人陈述、电话录音、现场勘验等证据的基础上,查明了事故经过,分析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形成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单位名称:沈阳市长城电梯厂(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117922877X
    住所:沈阳市沈河区方家栏路76号甲
    执行事务合伙人:曲界殊
    经营范围:电梯及零件制造;金属结构件、开关柜加工;电梯销售、安装、改造、维修。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编号TS3321728-2018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时间:2016年11月3日11时许
    (二)事故发生地点:和平区浑河站西街道满融村
    (三)事故性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类别:高处坠落
    (五)起因物:作业面
    (六)致害物:地面
    (七)伤害方式:身体撞击地面
    (八)伤亡情况:
    1、死亡1人:
    姓  名:韩通    性  别:男    民  族:蒙古
    住  址: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古城镇新江村泉眼沟13号
    年  龄:29岁    出生日期:1987年2月5日
        2、伤1人:
    李勇进  男  37岁  汉族  沈阳市苏家屯区十里河镇柳三家子村5组14  
    三、工程基本情况
    位于和平区浑河站西街道满融村沈阳市和平区迎宾馆洗浴中心(以下简称洗浴中心)安装一部4层站的乘客观光电梯,沈阳市长城电梯厂(以下简称长城电梯厂)为其采购安装一台惠州市中天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制造的无机房观光电梯。洗浴中心与长城电梯厂于2016年10月8日签订了《订货安装合同书》,需方签字人隋军,供方签字人曲界殊,于2016年11月1日长城电梯厂编制了《电梯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方案》。
    四、事故经过及抢救过程
    长城电梯厂为洗浴中心安装一部4层站电梯,签订了《订货安装合同书》,本厂业务经理李长春通过电话联系自然人彭海元进行安装,约定工程款1.2万元,开工后,电梯的主要部件曳引机由彭海元安装。2016年11月3日上午11时许,安装工人李勇进和韩通两人正在4层处进行安装作业时,因未系安全带、未戴安全帽,两人不慎从踏板上坠落。坠落后现场有关人员随即将两人送往苏家屯中心医院进行救治,李勇进多处骨折无生命危险,韩通因伤情较重后期转院到沈阳陆军总院,经抢救无效于11月5日死亡。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安装工人未系安全带、未戴安全帽;
    2、作业平台搭设不规范;
    3、未设置水平安全平网。
    (二)间接原因
    1、长城电梯厂未指派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管;
    2、长城电梯厂未按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水平安全平网、工作面站立跳板搭设不规范等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及整改;
    3、长城电梯厂对安装工人未系安全带、未戴安全帽的冒险作业行为未及时制止和纠正。
    六、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沈阳市长城电梯厂“11·3”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责任认定
     “11·3”高处坠落事故沈阳市长城电梯厂负主要责任;承包人彭海元、李勇进负次要责任。
    八、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沈阳市长城电梯厂:将安装电梯工程口头约定包给了自然人彭海元、李勇进等人,双方也没有签订承包合同;施工期间电梯厂未指派安全管理人员对未设置水平安全平网、工作面站立跳板搭设不规范等事故隐患未做到及时发现及整改;对安装工人李勇进和韩通未系安全带、未戴安全帽的冒险作业行为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十一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2.3 在进入电梯安装施工工序之前,同时井道内应每隔10m且不大于2层加设一道水平安全网。电梯井内的施工层上部,应设置隔离防护设施。”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区安监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韩通,安装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明知垂直作业区未设置水平安全平网、工作面站立跳板易失稳的情况下未系安全带、未戴安全帽冒险作业,导致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是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故免于责任追究。
    2、彭海元,口头约定承包人,电梯主要部件安装者。该人非长城电梯厂职工,是长城电梯厂长期合作伙伴,但经调查是实际承包人,对现场疏于管理,应负次要责任,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3、李勇进,安装工人也是口头约定承包人,在该起事故中受伤。其本人安全意识淡薄,明知垂直作业区未设置水平安全平网、工作面站立跳板易失稳的情况下未系安全带、未戴安全帽冒险作业。李勇进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下冒险作业,导致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是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也应负次要责任。建议区市场监管局对李勇进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4、曲界殊,沈阳市长城电梯厂执行事务合伙人。做为长期执业于电梯安装行业的企业负责人,本应熟知对项目发包的要求,安装人员的岗前安全培训教育,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及现场必须安排安全人员进行监督等相关规定及要求。作为主要负责人应将电梯的安装工程发包给有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而是发包给了自然人彭海元、李勇进等进行安装;没有组织人员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没有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关于“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五)项关于“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区安监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九、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这起事故是由于直接责任者违反操作规程、心存侥幸、冒险作业,施工单位没有发现并及时消除隐患而造成的,暴露出其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责任制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诸多安全管理问题,如果施工单位认真负起责任,该起事故就不会发生。为吸取事故教训,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长城电梯厂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要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要绷紧企业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这根弦,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有针对性,不能流于形式。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特别是危险性较大的登高作业工程,必须指派专人进行指导和监督,责任落实到人,确保作业安全。

                                  “11·3”事故联合调查组
                                        2018年8月30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免责声明:电梯阁所发布的一切电梯相关软件、调试说明、图纸等资料仅限用于学习和研究目的;不得将上述内容用于商业或者非法用途,否则,一切后果请用户自负。本站信息来自网络用户发表,版权争议与本站无关。您必须在下载后的24个小时之内,从您的硬盘中彻底删除上述内容。如果您喜欢该资料,请支持正版,得到更好的正版服务。如有侵权请邮件联系我们处理。

Mail To:diantige@126.com


关于我们|标签|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电梯阁 ( 粤ICP备19074012号 )

GMT+8, 2024-3-28 18:55 , Processed in 0.089029 second(s), 25 queries , Gzip On, Redis On.

Powered by 电梯阁

Copyright © 2017-2024, 电梯阁论坛.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