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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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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7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11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方法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内蒙古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境内特种设备事故,指导和规范全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科学高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因特种设备本身或外在因素导致的特种设备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确定。即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同时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不断完善和强化救援手段,科学迅速地组织救援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各盟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特种设备事故先期应急救援以属地盟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为主,视情节派出自治区或盟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企业(单位)是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旗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调整应急救援重点和力量,确保应急救援高效有序施行。
(5)整合资源,预防为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合理组建救援队伍,做好物资储备、装备管理、人员培训、应急预案演练、特种设备事故的预警和预防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处置组织体系的组成
2.1.1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指挥体系由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组成。
2.1.2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专业指挥机构。指挥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副指挥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自治区质监局局长担任。
2.1.3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
2.1.4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包括:质监部门、相关技术机构以及消防、医疗救助、环境保护、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力量。
2.1.5自治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
(2)组织领导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盟市、旗县区开展较大、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确定和调整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响应级别;
(4)针对危害程度、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状况,协调调度各类必要应急资源和力量。
2.1.6指挥长职责
全面负责指挥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对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1.7副指挥长职责
(1)配合指挥长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指挥长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
(2)组织做好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
(3)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
2.2 办事机构与职责
2.2.1自治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质监局,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质监局分管特种设备工作的副局长兼任。
2.2.2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自治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自治区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自治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
(2)组织建立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定期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交换信息;
(3)组织编制、修订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督导开展应急演练;
(4)指导检查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
(5)收集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及应急救援信息并进行分析,提出预测和预警建议;
(6)建立和维护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机构、队伍、专家、预案、技术装备等信息库;
(7)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8)汇集、上报事故情况和救援情况;
(9)承办自治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排名不分先后)
自治区质监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特种设备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专家参加救援,提供技术支撑;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报告事故及其应急处置情况;指挥本系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文件,组织制定有关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模板;督导开展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和预案的制(修)订。
自治区安监局:负责协调危险化学品专家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工作。
自治区公安厅(含消防):负责特种设备重大及以上事故现场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消防部门负责火灾扑救工作,配合其他单位和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自治区交通厅: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自治区卫计委: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医疗保障及卫生防疫工作。
自治区监察厅:参与监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问责。
自治区环保厅:负责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并对危险化学品的泄漏提出处置建议,提出划定危险化学品的泄漏事故现场安全区的建议。
自治区气象局:负责救援现场气象监测和预报,为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的保障工作。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组织、指导地方民政部门对事故伤亡人员、家属以及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
自治区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维护和保障职工权益。
自治区住建厅:负责指导盟市对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特种设备事故及城市燃气(管道)事故的应急和善后处置工作。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公用通信畅通。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掌控舆情舆论;加强对网络的监管;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障事故应急现场的临时供电,满足应急处置需要。
民航、铁路部门:负责保障事故应急救援必要时的民航和铁路运输工作;参与并协调本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与自治区质监局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做到信息共享。
2.4 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2.4.1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全区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特种设备应急专家数据库。专家库由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和相关成员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
2.4.2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1)对重大以上事故的处置工作提出建议;
(2)根据不同类型和有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特种设备,制定专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参与自治区、盟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应急救援演练模板的制定和修定工作;
(4)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为公众提供有关特种设备事故安全防护知识的技术咨询;
(6)承办自治区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5 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5.1 当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以上事故时,成立由自治区指挥部副指挥长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现场抢险救援组、治安保障组、动员疏散安置组、环境监测组、事故调查组、通信报道组、综合保障组等工作组。
2.5.2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职责:
全面负责指挥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对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5.3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
(1)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
(2)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随时向自治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处置进展。
2.5.4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机构应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5.5各工作组组成与职责
(1)现场抢险救援组: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根据情况可下设3个小组:
人员抢救小组:自治区公安厅为组长单位。由自治区公安厅(消防、武警部队)、自治区人防办(涉及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和自治区卫计委组成,负责事故现场伤员抢救和医疗救护工作。
消防消毒小组: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为组长单位。负责事故现场的消防灭火、稀释降度。
隐患处置小组:自治区质监局为组长单位。由质监、安监、公安、消防、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抢险队组成,负责查明事故的性质、类别、影响范围,查清存在的其他危害,及时消除和处置可能造成次生危害的隐患。
(2)治安保障组:自治区公安厅为组长单位。协调相关单位,负责设立警戒区并实施警戒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负责事故发生地的交通管制工作,保护事故现场,确保抢险、救援、救护和物资运输通畅。
(3)动员疏散安置组:事发地盟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为组长单位。由事发地盟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工会、民政、公安部门组成,负责紧急状况下人员的疏散安置和火源消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社会救济,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环境监测组:自治区环保厅为组长单位。由环保、气象和水利等部门组成,环保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环境实施监测,气象部门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气象观测与预报资料(风向、气温等)。水利部门负责提供事故现场地下水源监测与预报信息。
(5)事故调查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要求,由自治区质监局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商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并且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由地方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商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并且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质监部门。事故调查组可根据需要,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设管理组、技术组、综合组等工作小组并按照职责相互支持配合,及时开展调查工作。
(6)通讯报道组: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为组长单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和相关宣传部门组成,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记录、录音录像和新闻发布工作,统一对外开展宣传报道和信息工作。
(7)综合保障组:由事发地盟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部门组成,负责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的指令传达、事务协调、信息收集传递和会务文印等工作;负责救援物资调拨和事故应急期间全体参加人员后勤保障工作;负责事故救援现场的临时电力供应和通讯信息保障工作。
2.6盟市、 旗县区以上人民政府职责
各盟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相应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较大、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在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参与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危险源的分布以及特点,依法组织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3 监测与预警
3.1预警范围
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安全监控:
3.1.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3.1.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1.3重要地区、重要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3.1.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3.1.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3.2 预防措施
3.2.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对预警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保证登记率达到l00%;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3.2.2 各盟市、旗县区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查处违规行为,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及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3.2.3自治区、盟市、旗县区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分级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实行特种设备分类(人口密集区、重要场所、重点监管的特种设备)分级(一般隐患、严重隐患、重大隐患、特别重大隐患)监管;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适时监控隐患的整治,特别是预警范围内特种设备的隐患整治。
3.3预警信息采集
各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要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组织网络。以质监(市场监管)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人民政府、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2)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点监控特种设备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4预警行动
3.4.1当确认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事故时,自治区指挥部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地震(6.5级及以上);
(3)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停电、火灾事故;
(4)龙卷风、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
(5)其它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灾难性事故。
3.4.2各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4 应急处置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以上事故启动本预案,并与自治区其他专项预案相衔接。
4.1事故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特种设备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详见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级别划分(附件1)。
4.2 分级响应
4.2.1 I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
响应措施: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国质检特[2005]206号)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自治区人民政府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协调,调动全区资源和力量,进行紧急处置。
4.2.2 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
响应措施:自治区指挥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调度有关部门和盟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的资源和力量,进行紧急处置。
4.2.3 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
响应措施:事故发生地的盟市人民政府(行署)会同当地质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调度旗县人民政府的资源和力量,进行处置。
4.2.4 Ⅳ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
响应措施:事故发生地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当地质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组织调度旗县(市、区)有关部门的资源和力量,进行处置。
4.3 事故报告
4.3.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内向事故发生地主管部门、县以上质监(市场监管)、安监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向事发地政府报告。对于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力争15分钟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总值班室)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质监(市场监管)、安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逐级上报各自上级主管部门,每级上报时间均不超过两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3.2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单位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质监(市场监管)、安监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告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监(市场监管)、安监部门等有关部门。
4.3.3 报告的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4.4 先期处置
4.4.1紧急处置措施: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首先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尽快组织抢救伤员,判定事故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要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
(2)事故发生地盟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情况,紧急启动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先行赶赴现场的盟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机构,组织伤员抢救、灭火消毒、人员疏散和隐患处置等工作。
(3)当不能及时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盟市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在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应当立即报自治区质监局,自治区质监局接报后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4.4.2现场应急处置要求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实际情况,自治区指挥部和盟市、旗县区人民政府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封锁事故现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和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气温)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工作区域内,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同时,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治安和交通秩序。
(2)抢救伤员,组织救治。及时、科学、有序地展开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障“120”救护车由事故现场至救治医院的道路畅通。针对事故伤害特征,组织有关医疗机构、专家实施救治。
(3)紧急疏散人员。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周边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组织人员撤离和清场检查,并做好疏散过程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和救助。
(4)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5)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6)排查事故原因。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排查事故原因,对事故设备检验检测并进行安全评估,排查可能存在的其他危害。
(7)疏散人员安置。紧急征用车辆,将从疏散区转移出来的群众运送至安置场所。启动紧急避难场所(如中小学、影剧院、体育馆、公园、广场等),妥善安排疏散群众的食宿,做好对群众的宣传解释和安抚工作。必要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告知事故情况、影响区域、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自我防护知识。
(8)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须按要求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装备。事故现场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9)社会动员。事发地盟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负责动员、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征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10)消除危害后果。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发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
4.5 响应升级
对于下列难以控制或有扩大、拓展趋势的事故,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扩大疏散区域和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撤离现场人员,疏散群众,防止造成危害扩大。当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已经超出初始判定的相应等级时,应立即提高应急响应级别,请求支援。
(1)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漏,在无法堵住泄漏,并在周围空间形成混合爆炸气体,有可能形成化学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储罐、罐车等);
(2)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造成的火灾,在无法控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温度,可能发生设备爆炸或者火灾影响周边设备发生爆炸,或者可能形成空间化学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液化石油气储罐、罐车等);
(3)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化学爆炸或物理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
(4)事故现场建筑物可能发生倒塌和事故设备可能发生垮塌,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
(5)可能发生其它次生灾害的情况。
4.6 新闻报道
4.6.1 新闻报道工作遵循统一出口、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严守纪律和严格把关的原则。
4.6.2 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加强与负责处理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区、县的沟通,提出新闻报道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工作。涉及境外媒体的采访和对境外发布新闻,按有关规定统一对外报道。
4.6.3 现场指挥部通讯报道组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采访管理、新闻发布组织,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4.7响应终止
4.7.1一般、较大特种设备事故由负责处置的盟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并报自治区指挥部。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由自治区指挥部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4.7.2具备下列条件时,应急指挥机构可以报请应急结束: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及消除;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响应终止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事故现场隐患得到妥善处置,事故险情得到根本消除,经现场指挥部检查确认,不存在造成次生事故因素,不会对事故现场和周围环境造成火灾、中毒及环境影响时,由现场指挥部报告,经自治区指挥部批准,可以撤消疏散区,撤回疏散人员。
(2)事故伤员全部送至医院救治,事故死亡人员遗体得到妥善处置,失踪人员已查明,事故现场处于保护状态,由现场指挥部报告,经自治区指挥部批准,可以撤销警戒区,撤回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事故现场交由事故单位或事发地盟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监管。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自治区指挥部指导盟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制定善后处置措施,并组织实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1)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器材、设备仪器、抢险队伍和场地等,所发生费用由事故单位负责,事故单位无力承担时,由事发地盟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须由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予以报废。
(3)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毒性介质泄漏或者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4)事故救援结束后,自治区民政厅应协助事发地盟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自治区总工会和自治区民政厅组织指导地方工会、民政部门做好应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安抚、抚恤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5.2 社会救助
社会团体、个人或者国外机构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由民政等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严禁侵占、挪用。
5.3保险
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由为特种设备事故单位承保财产险、事故险的保险公司负责,实施理赔的工作程序、标准,按照企业与保险公司的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4 事故评估
5.4.1开展评估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按照事故级别实施评估:
(1)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开展评估;
(2)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评估;
(3)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由盟市人民政府(行署)组织开展评估;
(4)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评估。
5.4.2 评估要素
评估要素包括:指挥体系运转是否顺畅;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定位是否准确;预警机制是否完善;应急响应是否及时有效;应急救援队伍是否满足需要;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的完整性和实用性;应急救援措施是否有力、有效;物资保障、医疗、交通运输、治安保卫、人员保护和通信能力情况;预案的完整性、可行性。
5.5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工作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自治区质监局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5.6 救援工作总结
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报自治区指挥部,抄送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单位。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应急期间有关文字资料、图片资料、录像等资料整理归档上报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自治区指挥部建立与有关部门、相关专业救援机构、各盟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包括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有关专家等在内的通信、联络数据库。
应急时,采用无线对讲机等通讯方式,保证事故现场与指挥部的联络通畅。易燃易爆场所应使用防爆型通讯设备。
6.1.2 自治区指挥部制定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组织网络单位联络表和国家有关部门常用联系电话表,保证联络通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要求,填报联络机构、联络人、联络电话,当人员变动或联络电话发生变动时,及时告知进行变更。
逐步建立“12365”“96116”与本地“110”、“119”、“120”的联络机制。
6.2 资金保障
6.2.1自治区财政厅应当设立专项应急资金,对组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和专业抢险队伍、保障事故防范,组织应急演练、人员奖励等给予经费保障;对救援体系的运行给予经费保障;对自治区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物资储备,自治区级应急处置人员进行培训及配置仪器设备、抢险工具、交通工具等给予经费保障。
处置特种设备事故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区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6.2.2盟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域企业的实际情况,设立应急专项资金,作为本区域内应急物资、人员装备、应急演练的经费来源,专项资金应确保能够应对本区域内突发特种设备事故。
6.2.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企业日常对危险源的监控、预防预警措施,应急演练的经费需求。
6.3 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在企业建立救援队伍的基础上,整合消防、大中企业救援队伍等社会资源,建立专业救援队伍,特别是液氯、液氨、城镇燃气、电梯等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各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地方安全监察网络和信息化网络,为地方应急体系的启动提供技术支撑。
6.4 装备保障
各盟市、旗县区人民政府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以及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依托现有企业专业应急救援装备资源,合理布局补充完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的物资、装备储备,切实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6.5 其它资源保障
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保障、治安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能,确保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自治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盟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7.2 应急培训
自治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盟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督促对有关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堵源、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或者撤离、有效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和反应的综合素质。
7.3 应急演练
各盟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通过演练,检验应急预案,提高实战水平。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8.1.1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检测、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提供技术方案、技术支持,有突出贡献的,以及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对事故界定、鉴定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8.1.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质监(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8.1.3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事故信息,及在事故和事故处置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1.4 事故调查结束后,盟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接到调查报告后,在规定时限内对有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建议,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特种设备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
8.2 涉外情况
事故涉及外籍人员或港澳台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办理。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2 各盟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并报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3.3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修订预案,原则上不超过3年。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3.4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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