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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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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7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0年6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印发《浙江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浙江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条件》),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理解政策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重要意义

2017年,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浙江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浙人社发〔2017〕62号)和《浙江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7〕89号)》,以特种设备行业为试点,在全国率先推行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将特种设备专业从工程系列质量专业中分设出来,并授权省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协会开展评审工作,三年来共免费为755名专技人员提供评审服务。为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践行“以用为本”、“业绩导向”的评审原则,完善特种设备专业人才评价体系,结合三年试点经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现共同印发该《实施方案》和《评价条件》。

二、政策文件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5部分,主要包含总体思路、评审对象、改革内容、实施流程、工作要求,此次主要为发文主体变更。

《评价条件》共4章15条,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推动行业产业经济发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人才强国和科技强局战略,在三年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 客观总结,优化评价条件,最大限度激励行业专技人才立足岗位、踏实做事、攀登奉献,为促进全省特种设备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人才评价体系,满足行业单位发展用人需要。该《评价条件》旨在进一步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增加了定性评审条件,重新梳理量化赋分标准评分项,突出重点、严谨逻辑、清晰条理,使评定规则更透明、导向更明确,进一步推动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往实里走,往深里走,进一步引导行业专技人员把论文写在本职岗位上,把业绩贡献在行业发展一线。

(三)深化“满意服务”机制,服务企业人才队伍建设。该《评价条件》重点调整了量化赋分中“岗位业绩”的展现形式及评审方式,致力于让更多具有真才实绩的企业人才评上高级工程师,取得获得感、荣誉感,激发人才活力,促进“人才强企”,提升企业综合实力与核心竞争力。

三、 政策文件主要措施

(一)界定适用范围(第2条)。该《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其中事业单位人员应按照评聘结合原则执行。

(二)明确申报基本条件(第5、6、7、8条)。除《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申报条件外,该《评价条件》明确具有标志性业绩或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人员亦可申报评审。

(三)增加定性评审条件(第9条)。在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制定符合行业实际的定性评审条件,为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指明了努力方向,有利于深化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四)清晰解释有关词语或特定概念(第10、11条)。该《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与特种设备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取得,并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并清晰解释申报人员的政府项目、科研获奖级别等,方便申报人员自行评估。

(五)强调申报纪律(第12条)。对伪造、变造证件、证明;或提交虚假申报材料;或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安全责任事故,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或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在申报材料中反映的及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的申报人员,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六)扩展面试内容和范围(附件1)。明确量化赋分标准中“岗位业绩”与“科研能力”的专家评分均采取答辩形式,所有符合定性评审条件的申报人员均参加面试答辩。

(七)优化岗位业绩体现形式(附件1)。由原提供10项分类业绩改为提供500字左右本职岗位业绩介绍、3项典型业绩及相应佐证,突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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