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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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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9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根据自治区住建厅、市监局、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建城〔2020〕61号)文件精神,地区制定了《喀什地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喀什地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方案》

喀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喀什地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管理局

喀什地区财政局             喀什地区自然资源局

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月25日


附件:

喀什地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方案

为完善喀什地区既有住宅使用功能,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需求,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加快推进喀什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要求,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九届十次、十一次全会和自治区党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推动喀什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打通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不断提高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适用范围

各县市的城市(县城)规划区域范围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投入使用、未设电梯、近期未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房屋征收范围或计划、满足安全条件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既有住宅。

三、实施原则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政府指导、依法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尊重居民意愿,强化政府服务,积极稳妥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四、实施主体

本单元内出资的所有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申请主体。经申请主体协商同意,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电梯制造或安装企业、勘察、设计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运行管理、维护保养等相关工作。鼓励企业采用总承包的方式整体运作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

五、实施程序

(一)增设电梯业主统一意见与签订协议

经评估符合加装电梯条件的,增设电梯需经得本栋或本单元专有部分占本栋或本单元建筑物总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后签订协议,协议需明确:

1.增设电梯设计方案;

2.增设电梯设备购置安装、工程建设等费用筹集方案和分摊方案,电梯运行维修费用(电费、维修费、保养费、检验检测费、管理费等)资金筹集和分摊方案;

3.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委托方案。

4.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和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更换办法;

5.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

(二)增设电梯设计与公示公告

1.由申请人商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并签订加装电梯框架协议。电梯生产企业没有相关资质的,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2.协议、设计图纸等在增设电梯房屋所在街道、社区的指导和监督下,在拟增设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所在街道、社区应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达成调解协议;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达成调解协议的,由社区核实盖章。

(三)增设电梯一窗受理与并联审批

1.申请人按照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理所需资料清单(县市依法依规自行确定)向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增设电梯的申请,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申请人申请,应当及时与县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2.因存在增设电梯位置特殊等原因,确有需要现场查勘的,由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联合查勘。

3.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转交的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加盖单位公章;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以上申请均在各县市行政审批大厅受理。

(四)工程施工与竣工验收

增设电梯有关业主委托的实施主体对增设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安装、监理单位和电梯生产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1.增设电梯审批后,施工单位开工前,申请人应向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相关监督手续;在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后,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施工告知手续,还应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安装施工过程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2.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和国家、自治区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3.竣工验收办理。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先自行组织验收后到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竣工联合验收,本单元所有业主共同推举一名或两名业主代表人参加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签署竣工验收合格意见。

(五)使用登记与建档移交

1.申请人应依法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2.申请人在竣工验收后可以向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申请提取维修资金和公积金。

六、资金筹措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采取多方筹资,共同分摊的方式筹措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合理确定居民费用分摊办法,探索居民分摊、单位支持、市场运作、金融支持、政府补助等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

(一)业主分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业主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单位支持。由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可由产权单位出资安装,也可由产权单位与居民共同分摊。

(三)财政补助。对符合国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政策,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可使用国家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财政补助资金,地方政府根据本级财政承受能力进行补助。

(四)社会参与。鼓励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电梯生产、电梯安装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探索发展共建共享模式。

七、相关要求

(一)安全要求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设计、施工、安装、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增设的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制造和安装,符合电梯救援相关要求。安装前应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入使用前应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二)规划要求

加装电梯不得占用市政道路、公园绿地,不得破坏既有建筑主体结构,不得压占地下管线,不得危及公共安全,不得占用消防车道、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不得妨碍人员疏散、消火栓、水泵接合器使用等。加装电梯用地必须位于既有住宅小区土地使用权红线范围内,超出该小区土地使用红线范围的,须经自然资源部门核定超占部分权属。有权属单位的须征得原权属单位同意,所有超土地红线的电梯用地必须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

(三)工作要求

增设电梯工作应当遵循“四个统一”的办理要求,即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流程、统一保障。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积极支持增设电梯各项工作。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纳入整体规划布局中统筹推进,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督促辖区内相关单位及部门,积极稳妥推进增设电梯工作,对推诿、滞后的单位或个人予以督查问责。各县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分年度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场监督、财政、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建立加装电梯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指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监督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执行情况,同时负责协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相关工作;财政部门指导做好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和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受电梯安装告知,督促检验机构做好电梯的安装监督检验,办理电梯使用登记证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指导做好加装电梯用地和规划工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做好行政审批大厅的审批服务等相关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各街道、社区负责增设电梯的审批、公示公告、政策解释与宣传、因增设电梯而产生的矛盾纠纷协调和调解工作。

(二)落实各方责任。电力、燃气、供排水、通信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相关管线移位等配套设施改造工作。加装电梯设计、施工、安装单位应落实质量保修责任。电梯制造企业要按实际需求设计生产,应加强电梯质量跟踪,明确电梯投入使用后维护职责,切实做好售后服务。强化电梯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支持和参与加装电梯工作,配合业主和相关部门做好加装电梯的资料提供、方案制定等工作。

(三)开展试点示范。喀什市和麦盖提县同步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各县市在试点工作基础上,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示范引领,统筹推进加装电梯工作。

九、其他事项

(一)对已经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二)该增设电梯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增设电梯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可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积极有序推进。

(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办法。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部分技术支撑企业单位名单等参考信息,方便群众自主选择(同等条件下支持鼓励使用本地电梯产品)。

(六)增设电梯涉及电力、通信、供水、燃气、数字电视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辟绿色通道,按政策规定收取有关费用并优先办理;在办事大厅公布增设电梯工作办事指南(包括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流程等)。

(七)原房屋开发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对既有住宅的增设电梯工作应予以协助、支持。

(八)电梯安装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应当购买相关保险。

(九)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委托原电梯生产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在电梯安全检验期满前一个月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十)各县市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可参考本实施方案自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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