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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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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8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和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县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自2021年9月1日起实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3)《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4)《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总局令第2022年第57号,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

(5)《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市场总局令2022年第50号,自2022年3月1日执行)

(6)《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03-2015)

(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

(8)《特种设备目录》(国家质监总局2014年第114号公告)

(9)《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国质检特[2005]206号)

(10)《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暂行)》

(11)《马鞍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马政办[2021]30号)

(12)《马鞍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马政办[2021]31号)

(13)《和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政办[2022]6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及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引起的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法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的特种设备造成的事故;

(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外部因素引发的事故;

(3)人为破坏或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导致的事故;

(4)特种设备具备使用功能前或者在拆卸、报废、转移等非作业状态下发生的事故;;

(5)特种设备作业、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缺失而发生的事故;

(6)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驶出规定的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规定区域发生的事故。

1.4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分级应对,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

1.5 事故的分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按照人员伤亡程度、设备破坏程度、经济损失程度、社会影响程度等,特种设备事故分别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分级标准如下: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结构坠落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组织指挥机制

2.1.1领导机构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人民政府是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县长领导下,县人民政府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

2.1.2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应对较大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时由县长任总指挥),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导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2.1.3 应急指挥部组成及成员单位职责

2.1.3.1 应急指挥部组成

县政府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其成员组成如下: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事发地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教育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融媒体中心、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马鞍山银保监分局和县工作组、事故发生地镇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2.1.3.2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组织指导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处置相关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2)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和调配特种设备事故抢险器材和物资的供应。

(3)县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

(4)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电力、供水、电信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供水、通信等保障工作,确保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县公安局:接到事故报警后,应立即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报告事故的性质、程序等情况,搜救受害人员,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紧急疏散警戒区域内的无关人员,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确认伤亡人员的身份,参与事故调查。

(6)县民政局:协助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负责相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困难群众基本社会服务等事务。

(7)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由财政承担的应急工作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8)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9)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制定房屋建筑工地、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和城市燃气管道事故的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提供应急救援技术保障,参与现场处理和事故的调查工作。

(10)县交通运输局: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起重机械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11)县商务局:配合相关部门对大型商场超市、成品油零售市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所需成品油、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工作。

(12)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参与文旅体行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3)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处置相关应急医疗救援、心理康复和卫生防疫工作。

(14)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一般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特种设备相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5)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事故报警,负责通知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启动预案,综合协调各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实施救援;负责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专家提供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协助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6)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相关工作。

(17)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负责所承担的县重点工程项目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工作。

(18)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组织伤员的搜救。

(19)县气象局:负责事故救援气象服务保障,参与指导由自然灾害引发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20)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及次生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21)马鞍山银保监分局和县工作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22)事故发生地镇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各项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制订、管理并实施相关应急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2.2 县以下组织指挥机制

2.2.1镇、开发园区及基层组织

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应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村(社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2.2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国家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特种设备事故应急职责。

2.3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县人民政府根据事故应对处置需要,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由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4 专家组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建立专家组,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监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关键岗位的重点管控。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持续推进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化规范化,落实监管责任,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对可能引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当及时通报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2 预防机制

3.2.1 重点监控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以下特种设备实行重点监控:

(1)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

(2)近两年使用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

(3)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投诉举报较多,且经调查属实的;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3.2.2 预防措施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负主体责任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并且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

(2)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采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建立人员管理台账,开展安全与节能培训教育,保存人员培训记录;

(4)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格式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设备注销时交回使用登记证;

(5)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及技术档案;

(6)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7)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定、校准,下同)、检修,及时提出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申请,接受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并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8)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发生事故及时上报,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等;

(9)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必要的投入;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对其拥有县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的信息、实施监控的技术手段、安全检查和定期检验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和应急预案准备情况及时报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处于异常状态的县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

3.3 特种设备安全预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发现生产设施、在用特种设备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预警,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落实特种设备安全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县应急管理局;当可能影响邻近县级区域时,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研判、处置。

3.3.1预警级别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通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自动监测系统报警等方式,发现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扩大或衍生次生事故,依据预计发生的事故危害程度确定特种设备安全预警级别,即:

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确定特种设备安全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

预计可能发生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或其他重大涉险事件(需要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如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其他重大涉险事项),确定特种设备安全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

预计可能发生较大特种设备事故或其他较大涉险事件(需要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如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及其他较大涉险事项),确定特种设备安全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

预计可能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确定特种设备安全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

3.3.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要充分发挥和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新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原因(事故或事故风险)、预警级别、预警类型、险情类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跨行业领域或跨行政区域的预警由县人民政府或指定相关部门发布;超出县级区域的,三、四级预警由相邻县(区)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联合或分别发布,一、二级预警由市应急管理局发布。

3.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设备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县人民政府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预警级别及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不限于)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留信息渠道畅通。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发生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

(3)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3.3.4 预警调整及解除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事故信息报告

4.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包括事故发生区域的管理单位,下同)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县应急管理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远离单位的事故,事故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拨打报警电话。

移动式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业主应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于1小时内向县应急管理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需要政府提供应急支援的,应当立即报告。

4.2事故发生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尽快核实情况,并在2小时内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逐级上报,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需要上级支援的立即上报请求支援。

4.3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应急指挥办公室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4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特种设备种类;事故发生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5  应急响应

5.1分层级响应

本县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事故超出事发地政府的处置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一般事故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应对(较大涉险事故和涉及面广、复杂敏感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事故,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应对);较大事故、重大涉嫌事故,在启动响应开展处置应对时,报请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在启动响应开展处置应对的同时,报请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应对。   

5.2响应分级

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等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区域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县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响应等级可参照县级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5.3 响应措施

5.3.1 事故单位应急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特种设备应急专项预案,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迅速、科学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建议;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5.3.2 事发地政府或开发园区管委会先期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发地政府或开发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要迅速赶赴事故现场,依法组织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报告事故信息,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3)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5)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6)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不能有效控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提供支援或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5.3.3 县政府分级响应措施

县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接到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报告或请求支援的信息后,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1)对于后果较小的一般事故,由县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部办公室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同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并通知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三级响应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助镇人民政府或开发园区管委会组织应急救援,县应急管理局提供支持。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1.对于较大涉险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事故,由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二级响应后,县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率领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3)对于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一级响应后,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率领县市场局、县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4)启动应急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出如下处置,其中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还应分别根据市、省和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① 发布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指令;

② 对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或开发园区管委会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县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③ 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必要时请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④ 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协调武警部队给予支持;

⑤ 启动一、二级响应后,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协助指挥救援;

⑥ 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市、县人民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⑦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3.4 现场指挥

为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启动二级以上响应后,成立由代表县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县有关部门、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或开发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救援队伍负责人、专家等人员参加的县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上级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县人民政府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在其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受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到达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县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县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调整或设立下列(不限于)工作组:

(1)应急处置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应急、公安、生态环境、消防救援、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单位参加,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

(2)医疗卫生组: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等工作。

(3)治安管理组:由公安局牵头,组织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实施事发地道路交通管制,依法侦查涉嫌犯罪行为等。

(4)处置保障组: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或开发园区管委会牵头,应急、财政、交通运输、发改、电力、通信管理等单位参加,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通信、电力的供应,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等。

(5)综合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新闻宣传、和县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等单位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或开发园区管委会参加,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及报送、发布以及媒体接待、事故处置综合协调、重要事项记录和相关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6)专家组:由特种设备安全和相关领域安全生产专家组成,负责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供处置技术措施,供决策参考。

5.3.5现场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7)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毁坏。

5.3.6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县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县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安全防护工作:

(1)督促事故单位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或开发园区管委会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落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5.3.7 信息发布

县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在县委宣传部的组织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相关信息。未经县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5.3.8 应急暂停与结束

在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可以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

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或者暂停救援不具备恢复应急救援条件并经科学论证后),县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结束应急响应。

5.3.9 事故调查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具体落实,县有关部门协助、配合。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6.2 保险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类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6.3 应急处置评估

县人民政府对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对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上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的,县人民政府做好协助和配合。

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将事故处置有关档案资料移交县应急管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归档。

7 保障措施

7.1 信息保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镇人民政府及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特种设备行业领域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县应急管理局报送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县特种设备事故信息。

7.2 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

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支持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安全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化工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及时将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 报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应急队伍的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应急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县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以及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完善应急物资信息管理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7.3 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等日常资金准备和事故应急救援的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7.4 避难场所保障

县、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建设或确定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7.5 技术保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全县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和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保障。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组织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7.6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根据需要及时对事故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满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7.7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做好伤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以及有关卫生防疫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应当掌握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建立完善事故医疗救援绿色通道,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7.8 社会动员保障

县、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用后毁损、灭失的,应你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特种设备事故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8 宣传教育和演习演练

8.1 宣传教育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广泛开展应急法规和特种设备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8.2 演习演练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和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演练前应当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行业主管部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附则

9.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应急预案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等情况下,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和更新。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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