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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五楼直坠负一楼,老太遭“电梯惊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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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3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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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 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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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内装摄像头处仅剩两根电线

   

核心提示6月23日,洛宁县人民医院内科六楼,紫竹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派驻的保洁员李群梅在乘坐电梯时,遭遇“电梯惊魂”,轿厢从六楼下行到五楼时停下,后从五楼滑落至负一层,造成60岁的李群梅肋骨骨折。目前,李群梅正在医院接受救治,“误工费看护费等都没人管”,李群梅说,她曾尝试向劳动监察大队寻求帮助,但由于年满60岁,她的情况不在劳动监察范围内。李群梅如何维权成了难题,如今一周过去了,事情迟迟没有进展,昨日记者采访时获悉,院方和家政公司称还在协商解决此事。

事件工作中突遭“电梯惊魂”

昨日上午,记者在洛宁县人民医院外科楼4楼骨科病房见到了躺在病床上的李群梅。她告诉记者,她是洛宁县上戈镇里头村人,今年60岁,2013年9月进入紫竹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上班,每个月工资800元。随后,李群梅被家政公司安排到洛宁县人民医院做保洁工作。“当时把我分到急诊楼6楼,后来又调到内科6楼。”李群梅说,她的工作时间是凌晨3点到11点半,下午1点半至5点半。

6月23日下午4点半,她从内科6楼卫生间门口拉着大垃圾桶进入电梯,电梯下到5楼时突然停下。“当时电梯里面灯还是亮的,但是摇晃得厉害,我就对着门缝大喊救命。”李群梅说。后来五楼的保洁员听到后,立即找来该楼层周护士长,就在周护士长打电话求助时,轿厢急剧滑落至负一层停下。

据李群梅介绍,当时下坠得很快,坠到负一层时垃圾箱倒下砸住了她肋部。“我也不知道在里面呆了多久,就是一直喊救命。”后来有人把门打开,李群梅走出电梯后找到了领班李雪芹(音)说明了情况,对方说,没事就先回去吧。回到租住地的李群梅本以为休息一下就没事了,但是肋部疼了一夜,第二天,儿子程金柱赶来陪她拍了片子,片子显示:右侧第九肋骨后段见骨质断裂征象,断端移位。随即,儿子安排她住院治疗。“现在保洁公司和医院都没有说法,我们自己拿钱看病。”程金柱说。

疑惑电梯滑落原因各方说法不一

记者来到出事电梯实地探访,该电梯空间相对狭小,轿厢内张贴有“您已进入监控区域,请注意您的言行”,并标注有摄像装置的图案,但记者并未发现摄像头,原来安装摄像头处只留下两根电线。电梯按钮上方有一张电梯检修证明,该证明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15年10月。“这个电梯经常出事,前段时间就在10楼困住过人。”5楼的一位张姓保洁员告诉记者。

随后,记者找到了负责处理此事的洛宁县人民医院副院长贺书亚,他告诉记者,事发时他并不知情,第二天下午家属来找他才知道此事,造成电梯滑落的原因是停电。当记者质疑当日医院并无停电,事发时轿厢内还亮灯时,该院后勤科阴科长则称是电梯故障造成。同时家属也质疑:事发后医院安全员赶到,并知悉电梯内有人员被困,可能造成人员受伤,医院没有第一时间派医护人员赶到现场施救。对此,贺书亚称,沟通方面确实有问题。对于伤者救治赔偿问题,贺书亚说,现在都有新农合,新农合报销后的部分,医院和家政公司正在协商解决。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上紫竹家政公司,一郭姓负责人告诉记者:李群梅6月24日上午说自己身体不得劲,我们才知道伤到骨头了。同时该负责人表示,对于李群梅在上班期间受伤的事情,公司愿意承担新农合报销后的医药费用。对于李群梅受伤过去了将近一周,为何仍未得到赔偿的问题,该负责人解释称:“公司与医院迟迟没有协商好赔偿问题。”

律师家政公司与医院负有连带责任

昨日,记者联系上洛宁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一名工作人员表示,需要鉴定的是李群梅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如果经由洛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属于工伤,医院与家政公司如再推诿,李群梅可以将此事反映给劳动仲裁委员会。

“此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李群梅年满六十岁,她与紫竹家政公司形成的就是雇用关系,李群梅可以参照工伤赔偿标准向家政公司和医院要求赔偿。”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亮说,家政公司是用人单位,公司派李群梅到医院做保洁,家政公司与医院之间就形成了劳务派遣关系,此时医院已经成为用人单位,李群梅在工作中受伤属于职务行为,所以家政公司与医院对此事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李群梅而言,她有两种维权途径:首先基于劳动法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双方有劳动关系的话,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单位没有缴纳五险一金或者是李群梅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不能缴纳,那么就应该按照雇工的标准,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按照雇用或者雇工的标准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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