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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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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7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规〔2019〕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14日

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40号),保障人民群众乘用电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全面落实电梯安全责任为核心,实施电梯质量安全分类监管,建立电梯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形成监管机制完善、安全责任明晰、安全管理到位、社会共同参与、应急救援及时的电梯安全工作体系,构建“党政统一领导、企业全面负责、部门齐抓共管、市场有效调节、社会广泛参与”的电梯安全多元共治格局,推动电梯安全监管从问题式管理向预防式管理、从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管理、从经验式管理向智能化管理的科学转变,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电梯故障和事故,确保电梯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责任分工
  (一)各区县(市)政府对本辖区内电梯安全工作负总责。
  (二)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电梯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三)市住建委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已办理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电梯梯位配置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电梯安装的土建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督促房屋建设单位对电梯依附设施的设置和土建质量负责,保证电梯选型配置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与建筑物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配合市市场监管局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协调解决电梯修理、更新、改造所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事宜。
  (四)市工信委负责支持电梯安全相关重点项目建设,推动相关企业加快关键技术、产品和服务的研发与产业化;推动电梯制造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产品质量。
  (五)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有关部门履行电梯安全监管职责所需必要经费。
  (六)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实施电梯安全监管,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区县(市)政府并协调解决;对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监督管理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七)教育、交通运输、规划、公安、消防、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
  1.开展电梯质量提升行动。鼓励和支持电梯企业提供高于国家标准的优质产品和服务,提升核心竞争力。督促电梯企业建立完善的电梯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生产和施工,保证产品质量。以市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每年组织电梯制造质量监督抽查,对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安全质量进行一致性核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采取公开曝光、约谈企业负责人等措施,促进电梯制造企业持续提升产品质量。(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2.强化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制定电梯检验工作规范,明确检验程序和内容,严格检验标准和要求,规范电梯检验行为,督促检验机构依据规范严格实施检验,确保检验过程严谨,检验结果客观、公正。(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
  3.提升新装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规范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行为,监督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施工,确保新装电梯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年底前)
  4.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遵循安全、便民、简化程序的原则,出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明确适用范围、审批条件、建筑间距、管理主体、审批程序、资金筹措等内容。研究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出台相关激励政策,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牵头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年底前)
  (二)加强隐患治理与更新改造
  1.强化电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无物业管理、无维护保养、无维修资金的“三无电梯”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电梯,通过挂牌督办,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多措并举消除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开展“三无电梯”专项整治,以乡(镇)、街道为区域进行摸底排查并登记造册。对无物业管理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落实物业管理单位。对无维保单位的,由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当地维保单位名单,并督促物业管理单位落实维保。对无维修资金的,一方面,可由电梯所有权人成立相应管理组织,通过向业主筹集资金的方式解决;另一方面,紧急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由政府补贴部分资金。(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委按职责分别牵头;配合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底前)
  2.推进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等规定,制定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有关政策,推进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工作。(牵头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3.建立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机制。对于使用期超过15年,或运行故障率明显偏高、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老旧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可以提出申请,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者电梯制造单位等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大修、改造或更新。(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改进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模式
  1.推行电梯一体化采购模式。推广“全生命周期安全最大化和成本最优化”理念,在电梯设备采购招标、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等过程中,推行“电梯设备+维保服务”一体化采购模式。(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别牵头;配合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2.推动维护保养模式转变。依法推进按需维保,争取国家和省市市场监管局的支持,在哈尔滨开展电梯按需维保试点。推广“全包维保”“物联网+维保”等新模式,约定故障率指标,保证老化磨损严重的零部件及时更换,实现预防性维修,减少电梯“带病运行”导致的电梯困人故障和事故,提高电梯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
  (四)科学调整检验检测方式
  1.有针对性地拓展电梯检验项目。将在事故、故障、举报、投诉等中发现影响电梯质量而检验规则未纳入的安全项目纳入检验范围,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技术监督水平。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可在检验规则规定项目的基础上新增委托检验项目,提高电梯安全可靠性。(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年底前)
  2.组织电梯检验工作监督抽查。每年组织一次,重点查处无资质检验、出具虚假报告、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严重失实等违法违规检验行为。督促电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为电梯安全运行提供技术支撑服务。纠正检验机构仅注重完成电梯检验数量,但不按规定实施检验的行为。(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五)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建立全市电梯应急救援处置服务平台,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加快完善以电梯使用单位为主体、电梯维保单位为主力、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电梯应急救援体系。各区、县(市)政府要将电梯应急救援纳入本辖区应急救援体系。(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
  (六)完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通过强化许可准入、监督抽查和现场检查等,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以特种设备监管服务平台、电梯追溯体系管理平台、电梯应急救援处置服务平台等项目建设为重点,加快推进全市电梯安全数字化监管体系建设,提高电梯精准化监管水平。(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
  (七)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1.督促电梯生产企业落实相关责任。结合电梯检验工作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制造单位委托安装后是否按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是否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技术障碍等;重点查处非法转包、分包、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挂靠或以其他持证单位名义施工的行为。督促电梯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保证产品质量。(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2.督促房屋建设有关单位落实相关责任。监督房屋建设有关单位对电梯依附设施的设置和土建质量负责,保证电梯选型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确保电梯使用独立电源,严禁将楼体亮化等其他用电设备与电梯共用配电箱。加大执法力度,对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房屋建设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罚。(牵头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3.督促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督促电梯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管理人落实电梯安全责任,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做好日常检查、维保监督、应急处置,保障电梯使用安全。建立对物业公司的联合检查机制,将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和电梯维保质量作为对物业公司的重要考核内容。制定并执行电梯现场监督检查计划,做好电梯使用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别牵头;配合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年底前)
  4.实施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分类监管。进一步完善分类监管办法,建立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分类监管信息库,实施分类监管。每年组织开展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分类评价,根据管理状况和水平等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类别的单位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对重点单位实施重点监管。(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委,各区县市政府)
  (八)加强企业自律与诚信建设
  1.加强企业诚信自律建设。在全市推行电梯企业“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模式,推动电梯企业进行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支持相关电梯协会建立自愿性符合性评价标准,鼓励开展以团体标准为基础的自愿性、符合性评价。(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年底前)
  2.开展电梯安全信息公示。建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管理、维修保养等相关信息公示制度。督促制造单位公示电梯型式试验信息,维保单位公示电梯维保情况,使用单位公示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信息和电梯费用使用情况。(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委,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年底前)
  3.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电梯从业(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保、使用、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单位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服务质量等诚信记录,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等政务网站对外公布相关信息,推动电梯信用监管信息共享。发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的约束作用,监督和规范电梯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行为,逐步形成集政府、市场、社会为一体的“三位一体”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2020年年底前)
  4.实施联合惩戒。按照国家关于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相关要求,对严重违法失信电梯企业予以联合惩戒。将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有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的单位纳入“黑名单”,采取重点检查、政策制约、舆论监督、依法撤销资质等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和相关部门通报,逐步淘汰不良信用单位。(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委,各区县市政府)
  (九)推广“保险+服务”新模式
  鼓励保险机构发挥风险管理方面专业优势,加强风险管理资源投入,提高风险事故的应急处理和理赔服务水平,助力完善电梯安全管控和事故赔偿体系。创新保险机制,推动商业责任保险与电梯安全工作有效结合,逐步建立事故预防、应急处置、利益保障等工作机制,形成制造、使用、维保等单位持续投保、保险机构持续经营、社会公众长期受益的良性循环,促进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水平不断提升。(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十)促进产业创新发展
  1.推动电梯生产企业转型发展。支持和鼓励在哈电梯生产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提升企业科技研发和维保服务能力,推动电梯生产企业由制造型企业向创新型、服务型企业转型。引导维保企业进行资源整合,促进维保企业向连锁化、规模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委按职责分别牵头)
  2.开展电梯品牌创建活动。推动在哈电梯行业进步,督促企业重视电梯产品质量,发展智能绿色电梯产品。鼓励在哈电梯企业“走出去”,通过优质的产品和良好的服务打开市场,全面提升电梯品牌知名度和竞争力。(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委按职责分别牵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对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电梯安全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牵头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2.建立考核机制。各区县(市)政府要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建立考核标准,对下一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考核,并监督指导所属部门及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牵头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年底前)
  3.发挥基层政府的社会管理作用。建立健全由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牵头协调处置,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参与的电梯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妥善解决因电梯事故、运行故障、修理改造更新资金不落实等问题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牵头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年底前)
  (二)完善政策保障
  1.制定电梯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规划。各区县(市)政府要组织编制电梯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规划,加强电梯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明确监管人员和车辆等装备配备标准,保障电梯安全监管执法需要。(牵头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年底前)
  2.制定电梯安全监管权责清单。编制并公布各级电梯安全监管权责清单,明确工作职责,为全面推进电梯安全监管依法行政提供制度保障,实现依照清单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19年年底前)
  3.加强队伍建设。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电梯安全监察、技术检查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人员保障,充实电梯专业监管力量,确保电梯安全监管岗位工作人员专业精通、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牵头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年底前)。
  建立电梯安全专家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电梯招投标评审、技术鉴定、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等工作。(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19年年底前)
  4.加强装备和经费保障。加强对装备和经费保障的投入,确保电梯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分类监管、风险监测等安全监管工作有效开展。加强对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农转居公寓房等三类住宅小区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的资金支持。畅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渠道,明确紧急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程序和维修资金缺失情况下资金筹措机制,为落实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及大修工作提供保障。(牵头单位:各区县市政府;2020年年底前)
  (三)加强宣传教育
  1.加强中小学电梯安全教育。将电梯安全教育纳入幼儿园、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普及电梯安全知识,让中小学生树立安全乘梯意识,学会安全乘梯知识,养成安全乘梯良好习惯。(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别牵头;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
  2.加强电梯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教育和技能培训。引导电梯企业加强人才培养,强化电梯安装、维保人员职业教育,广泛组织开展岗位培训和技能竞赛,组织电梯安装、维保人员参加电梯法律法规、运行常识、隐患排查、应急救援等方面专业培训,不断提高电梯安装、维保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各区县市政府)
  3.强化宣传培训和舆论监督。加大电梯安全知识公益性宣传力度,扎实开展电梯安全“进校园、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进商场、进医院”教育活动,倡导安全文明乘梯,提升全民安全意识。加强对消防部门相关人员电梯应急救援专业培训,为保障救援过程中施救人员及被救人员安全打牢知识基础。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电梯安全水平。(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部门:市消防支队,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
  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于本《方案》印发之日起1月之内,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相关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细化工作计划和措施,并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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