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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印发深圳市推进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方案 深市监〔2020〕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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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3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印发深圳市推进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方案
深市监〔2020〕5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进一步提升电梯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市监特设〔2020〕580号)要求,结合深圳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深圳市推进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8日

深圳市推进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方案
       为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进一步提升电梯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市监特设〔2020〕580号)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市推行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提高政府监管服务效能,推进电梯安全多元共治,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落实主体责任。调动使用、维保单位自主管理能动性,切实落实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保障电梯安全性能的主体责任。
       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电梯维保由固定周期、固定项目向按需维保转变,提升维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形成以维保效果为导向的定价机制,营造优质优价的良性竞争环境,激发企业提升维保质量的内生动力。
       强化智慧监管。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大数据分析,加大信息公示力度,推行信用管理,推进责任保险,提升电梯安全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
      (三)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构建电梯维保服务质量智慧监测预警评价体系,形成以信用为核心的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机制,使电梯维保市场更加规范,政府安全监管更加高效,社会各方监督更加到位,电梯安全性可靠性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更加满意。
        二、试点内容
       试点电梯维保单位在经使用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根据电梯安全状况和运行工况,科学确定现场维保的项目、内容和周期,以及维保需要达到的质量目标和效果;按照公示的工作标准和质量目标效果,对电梯实施基于物联网的线上监测和线下现场针对性维保,确保实现所要达到的目标效果;承诺履行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执法监管和社会监督。
       三、工作程序
      (一)确定试点维保单位名单
       拟参与试点的维保单位应通过市市场监管局维保无纸化平台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深圳市电梯维保单位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申请书》(附件1)。参与试点维保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2.维保工作采取信息化管理,无纸化维保系统实现与市市场监管局的系统对接并正常运行,或使用市市场监管局电梯无纸化维保系统平台;
       3.两年内至少一年经市市场监管局维保服务质量指数测评居全市前200名(其中对人均维保台数的测评根据按需维保周期折算成15天维保的台数)。
市市场监管局经核对后,确定开展试点维保单位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确定试点电梯清单
       参与试点维保单位与使用单位协商确定参与试点电梯清单,参与试点电梯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检验有效期内的在用电梯;
       2.经使用单位书面同意;
       3.电梯的维护保养采取信息化管理,所使用的无纸化维保系统与市市场监管局系统平台对接并正常运行;
       4.电梯购买了电梯统保保险且投保信息通过数据接口及时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5.通过基于物联网的远程监测系统实施在线实时监测(以下简称“实施物联网监测”)。
       受使用单位委托通过市市场监管局维保无纸化平台向辖区市场监管局报送参与试点相关信息,并提交加盖双方公章的《深圳市参与电梯按需维保试点申请表》(附件2)。各辖区局对企业报送的试点电梯清单进行核对,在平台中确定参与试点电梯清单。市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布参与试点使用单位名单及试点电梯所在辖区和数量。参与试点的电梯通过“电梯一码通”平台在每台电梯的详细信息中进行公示。
      (三)实施按需维保
       满足试点条件,在物联网市级平台建成后及时对接且正常交互数据的电梯,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半月保项目(内容)的现场维护保养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接前,半月保项目(内容)现场维护保养间隔最长不超过1个月。
       参与试点维保单位按照其公布的维保工作标准,对试点电梯实施按需维保,试点使用单位加强使用管理和监督配合,共同确保维保质量达到质量承诺标准要求;维保实施情况和承诺履行情况按要求及时公开。
     (四)终止试点
       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相应维保单位的试点资格,2年内不得再参与试点,其维保的试点电梯同步终止试点:
     (1)不再满足参与试点工作条件且逾期未改正的;
     (2)未按承诺的项目、内容、时限实施维保且逾期未改正的;
     (3)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4)在一个自然年度统计周期内所维保的试点电梯故障率明显升高、维保质量明显下降的。
      2.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应电梯终止试点工作,2年内不得再参与试点:
     (1)连续15天未按要求向监管部门传输相关数据或不再满足试点条件,且逾期未改正的;
     (2)试点不足1年,使用单位主动申请终止的。
       3.试点电梯的使用或维保单位更换的,原试点终止。更换相关单位后的电梯可重新申请试点(有上述第1、2种情形的除外)。
       经查实试点维保单位应当终止试点资格的,市市场监管局出具《维保单位终止按需维保试点工作意见书》(附件3),及时告知该维保单位及所涉及试点电梯的辖区局,并向社会公布。辖区局接到《维保单位终止按需维保试点工作意见书》后,督促跟进使用单位做好后续电梯的使用维保工作。
       经查实试点电梯应当终止试点资格的(不含维保单位应当终止试点资格的),电梯使用地辖区局出具《电梯终止按需维保试点工作意见书》(附件4),及时告知试点电梯的使用、维保单位,督促跟进有关单位做好后续使用维保等工作。对于使用单位名下电梯涉及多个辖区局的,发出意见书的单位应在同时将意见书抄送其他相关辖区局。
       试点资格终止后,相关使用、维保单位应及时做好沟通衔接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落实电梯维保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降低试点单位监督抽查比例。试点期间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的维保质量监督抽查和使用安全管理状况监督抽查,根据试点单位参与试点电梯数量等情况,适当降低其抽查比例,原则上降低比例不低于20%。(责任单位:特设处、各辖区局)
     (二)公布试点单位红名单。在落实试点相关信息公开的同时,按照国家守信激励的有关规定,不定期公布试点情况良好,维保效果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试点维保单位、试点电梯物业管理单位红名单,鼓励使用单位、产权单位选取红名单上的单位实施电梯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特设处、各辖区局)
     (三)开展试点单位挂点服务。各辖区局在辖区内选取2家以上试点维保单位,每个监管所在辖区内选取1家以上试点使用单位作为挂点服务单位,积极协调推动挂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挂点单位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责任单位:各辖区局)
     (四)鼓励试点单位补助优先。鼓励各区在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补贴指标分配上,对参与试点的使用、维保单位所使用、维保的,且拟更新改造为实施物联网监测的电梯予以优先考虑。(责任单位:各辖区局)
     (五)鼓励第三方机构费率优惠。对于参与试点且实施情况良好的单位,鼓励电梯保险机构、安全评估机构对其使用或维保的电梯给予保险、评估费用一定优惠。(责任单位:特设处)
     (六)推进电梯物联网系统装设。将公众聚集场所新装电梯实施物联网监测作为监督检验的核查项目,对不符合要求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制改正。逐步推进公众聚集场所存量电梯落实物联网监测要求。鼓励各区将配备物联网监测功能作为给予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补助的条件。鼓励电梯制造单位向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监管部门开放电梯故障代码与接口。(责任单位:特设处、各辖区局、市特检院)
     (七)实施分类监督检查。对被终止试点的维保单位,单位注册地辖区局应在其被终止试点后及时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终止试点的情形所涉及的问题及单位资源条件等内容。对名下有电梯被终止试点的使用单位,相关辖区局应及时对其被终止试点情形所涉及问题等情况开展针对性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严格依法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各辖区局、市市场稽查局)
     (八)推进智慧监管建设。建设物联网市级平台,完善96333平台,优化电梯投诉举报流程,推进许可准入、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投诉举报以及电梯物联网等数据的归集分析应用,强化对包括试点单位在内的从业单位工作质量等信用信息的监测分析评价,完善电梯智慧监管体系。(责任单位:特设处、指挥处、智慧监管处、审批处、网监处、信息中心、市特检院)
     (九)强化社会监督共治。推进电梯质量安全追溯,完善信息查询公示平台,推进信用信息公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置群众举报投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责任单位:特设处、智慧监管处、信用处、网监处、各辖区局、信息中心、市特检院)
       五、工作步骤
       试点工作为期3年,从2020年5月至2023年4月。
      (一)前期准备(2021年1月底前)
       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开展宣贯发动,建立完善相关信息系统。
     (二)试点启动(2021年2月至2021年12月)
       接受试点申请,公布试点名单,启动试点,建成物联网市级平台、96333平台面向企业数据接口及相关系统功能并组织对接。
      (三)完善深化(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
       跟踪试点进展,视情况扩大试点范围,深化完善试点工作。
      (四)总结提高(2023年1月至2023年4月)
       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分析,总结试点工作经验。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各电梯制造、维保、使用单位、各辖区局、市特检院和保险(经纪)公司、行业协会要充分认识推进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改革创新意识,把握“双区驱动”机遇,增强风险防控意识,明确试点的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落实保障措施,扎实推进改革创新试点工作,努力做好先行示范。
      (二)充分发动,加强引导。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试点工作的宣传引导,让参与试点的各方和全社会清楚按需维保改革的目标、方向和路径,争取全社会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各辖区局要对辖区使用电梯数量较多的使用单位开展专项宣贯,增强相关单位参与改革试点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完善试点工作与日常监管的衔接,加强指导规范。
      (三)落实责任,稳步推进。参与试点的电梯维保单位要制定本单位试点方案,制定按需维保电梯的维保作业指导书,组织相关维保人员培训。要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科学合理灵活调整维保周期和项目。参与试点的使用、维保单位要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沟通配合,充分考虑试点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及其应对措施,真正做到在保证约定指标前提下的按需维保,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四)夯实基础,不断完善。市市场监管部门、市特检院及参与试点的各有关单位要重视运用信息化手段来支撑和推进试点工作,加大信息公示,强化信用管理,构建有效的监督激励约束机制,推进智慧监管,不断完善试点工作,将监管方式改革推向深入。
     (五)及时总结,定期报送。参与试点的各有关单位要及时评估总结试点工作实施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及时沟通解决,积极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意见建议。各辖区局应于每年5月底、11月底向市局报送试点工作开展有关情况。市局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定期向总局、省局报告试点工作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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